宜蘭縣壯圍國民小學學生偏差行為、家長及事件處理輔導辦法
壹、依據
一、宜蘭縣100.12.17日府教學字第0100562982號函「加強三級預防工作以防制校園霸凌事件」。
二、本校校園危機處理設置要點。
三、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四、本校103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實施計畫。
貳、目的
建立不當行為及意外事故處理流程,加強親師生聯繫及輔導作為,避免衍生無謂爭議。
參、偏差行為說明及處理
一、偏差行為類型
(一)常見學生偏差行為
一般而言,偏差行為是指違反社會、家庭、學校中的法律、規範、或紀律的行為。學生於校園中活動,緊密與其它學生、教師互動,常見偏差行為如下:
1.違反校園秩序要求:如走廊上奔跑、大聲喧嘩等。
2.違反器材使用規定:如把玩掃具、不遵守遊戲器材使用規範等。
3.學習及課業之怠惰:如未依課表帶學用品、未按時繳交功課等。
4.人際互動引發衝突:如活動或遊戲時爭執、惡作劇。
5.其它偶發事件
(二)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規範
依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14條:學生有下列行為者,學校與教師應施以適當輔導或管教:
1.違反法律、法規命令或地方自治規章。
2.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校規。
3.違反依合法程序制定之班規。
4.危害校園安全。
5.妨害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三)霸凌事件
依教育部對於霸凌事件處理對於霸凌之定義:
校園霸凌行為並不等同於一般偶發性暴力行為,霸凌行為應合乎以下4個條件:
1.加害與被害人兩造勢力(地位)不對等。
2.攻擊行為長期反覆不斷。
3.具有故意傷害的意圖。
4.呈現生理或心理侵犯的結果。
二、偏差行為處理
參照教育部防制校園暴力、霸凌之作法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學生偏差行為依情節及發生頻率處理方式如下表:
情節頻率 | 1級(未受傷) | 2級(輕微傷勢,健康中心可處理) | 3級(受傷,須送醫院處理) |
僅有一次 | 1.由導師利用聯絡簿或口頭方式通知家長協助處理2.依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輔導3.施予法治教育 | 1.健康中心處理傷勢2.由學務組通知雙方家長協助處理,如附件一。3.依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輔導4.施予法治教育 | 1.送醫處理傷勢2.由學務組通知雙方家長協助處理,如附件一3.依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輔導4.施予法治教育 |
偶發,一學期三次以下 | 1.第2次仍由導師利用聯絡簿或口頭方式通知家長協助處理2.第3次由導師報請學務組協助處理並視狀況由學務組通知家長3.依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輔導4.施予法治教育 | 1.健康中心處理傷勢2.由學務組通知雙方家長協助處理,如附件一3.依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輔導,並由輔導組納管輔導4.施予法治教育 | 1.送醫處理傷勢2.由學務組通知雙方家長協助處理,如附件一3.如已達教育部通報等級,逕依相關規定通報4.輔導組專案納管輔導5.施予法治教育 |
總是發生,一學期四次以上 | 1.有長期違反規範及霸凌之虞由學務組通知家長協助處理,如附件一2. 學務組專案納管輔導3.施予法治教育 | 1.健康中心處理傷勢2.有長期違反規範及霸凌之虞由學務組通知家長協助處理,如附件一3.必要時轉介警政單位4.輔導組專案納管輔導5.施予法治教育 | 1.送醫處理傷勢2. 由學務組通知雙方家長協助處理,如附件一3.列為高關懷個案處理4.通報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5.必要時轉介警政單位6.施予法治教育 |
三、偏差行為處理參考法規: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規定: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身心虐待、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3條規定:兒童及少年有品行不端、暴力等偏差行為,情形嚴重,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盡力矯正而無效果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經其父母、監護人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同意,協調適當之機構協助、輔導或安置之。
(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規定:凡經常逃學或逃家、參加不良組織、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者、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由少年法院處理之。
(四)依「家庭教育法」第15條規定: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
四、注意事項
(一)學生如因學習及課業之怠惰導致學習低成就,應依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第十三條積極輔導提升其學習動機,非以處罰措施為目的。
(二)學生事件處理通知單之填寫以事件方式記錄,於事件發生接獲通知後由訓導處行政人員召集學生晤談後紀錄學生相關行為及狀況並由學生簽名確認後通知家長。請家長於接獲時加以了解並協助處理,改善親子關係,增加親子互動,可有效覺察孩子問題。
(三)學生事件如發生學生無法配合晤談且處理狀況有必要時將以電話通知家長知悉並到校協助處理。
(四)學生事件如已逾越法律規範觸,學校依法須通報時將依通報時限通報主管機關及警政單位,再行通知家長。
肆、本處理辦法如遇有相關法規修定或日後教育主管機關頒定「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後,修訂之。
承辦人: 楊馥聿 主任:陳靜宜 校長:姚宗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