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_3-1-2_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實驗室名稱

自然實驗教室

實驗室用途

自然科實驗使用

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第一條 本校為維護實驗室之安全與衛生,確保教職員工生之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特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教職員工生包括與本校有聘僱關係之所有教職員工以及經核可之所有參與實驗室內活動之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中所稱實驗室負責人係指:

一、管理實驗室之教師。

二、負責該實驗進行之任課教師。

第四條 負責人應對下列事項設置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一、防止機械、器具、設備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及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實驗室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藥品、含毒性物質、缺氧空氣、生物病源體等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輻射線、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廢氣、廢液、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水患、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第五條 負責人對於實驗室之通道、地板、通風、採光、照明、保溫、防濕、休息、避難、急救、醫療及其他為保護教職員工生健康及安全設備應妥為規劃,並採取必要之措施。

第六條 負責人對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依《有害物及危險物通識規則》之規定予以標示,並註明必要之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第七條 實驗室有下列之情形之一時,負責人應即令停止作業,並使教職員工生退避至安全場所:

一、自設備洩漏大量危險物等,有因該等物質引起爆炸、火災等致生災害之緊急危險時。

二、於通風不充分之室內作業實驗室,從事有機溶劑作業,因換氣裝置故障至最低、失去效能,或作業實驗室內部受有機溶劑或其混存物之污染致有發生有機溶劑中毒之虞時。

三、其他重大災害發生時。

第八條 實驗室負責人應執行與其有關之下列教職員工生安全衛生事項:

一、災害防止計劃事項。

二、安全衛生管理執行事項。

三、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四、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視。

五、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六、擬定安全作業標準。

七、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八、其他負責人交辦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九條 實驗室負責人對教職員工生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及訓練,每年至少實施一次。

第十條 實驗室如發生實驗室災害,負責人應即採取必要的急救、搶救等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實驗室發生下列災害之一時,現場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受傷人數在三人以上者。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十一條 實驗室災害發生時,應即聯絡各實驗室負責人並分層報告直屬單位主管、總務處及校長,同時應緊急聯絡消防救災單位及醫療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