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1/宜蘭縣立羅東國民中學2012年主題統整校外教學活動實施辦法

一、意義及目的:為增廣學生校外見聞,加強校外教學效果,倡導健康的休閒生活。

二、依據:本次活動遵照『學生校外教學要點』辦理。

三、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至9月7日(星期三、四、五)。

四、參加對象:本校九年級學生

五、行程:

第一天:集合→出發→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午餐雅園餐廳)921教育園區→埔里鎮寶飯店check in→飯店晚餐→晚點名

第二天:晨喚→飯店早餐→九族文化村(麗宮餐廳午餐)→劍湖山王子飯店check in→劍湖樓餐廳晚餐→夜遊園外園→就寢晚點名

第三天:晨喚→劍湖樓餐廳早餐→劍湖山遊樂世界(午餐-中式餐盒)→19:00快樂賦歸

六、費用:每位同學新台幣肆仟參佰元整(含車資、過路費、司機服務費、保險、門票費、住宿、膳食費等)。

七、報名時間:

報名時連同活動費用及家長同意書,由班導師收齊後繳交至總務處出納組。

八、本活動屬於九年級校外教學參觀活動,希望全部同學都儘可能參加,但有下列情形者不適合長途旅行:

1.先天性疾病、心臟病、高度過敏、癲癇、氣喘...等。

2.如不參加者請家長事先辦妥請假手續並妥善安排學生在家生活事宜。

九、注意事項:

1. 個人常患病者,視需要自備藥品。

2.參加人員凡未按時報到或中途離隊者,除門票外其他費用概不退還。

3.禁止攜帶危險物品及從事過度危險之活動。

4.隨時注意安全,身體若有不適,立刻告訴導師或隨隊師長、工作人員。

5.外出旅遊有一定之風險,家長應了解。契約責任險貳佰萬意外險及參萬醫療,如有意外事故,願依法解決。

十、退費辦法:

根據交通部觀光局89.5.4觀業八十九字第○九八○一號函修正發布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第十八條(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

甲方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但應繳交行政規費,並應依下列標準賠償:

1.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三十一日以前取消,需收取全額10%手續費。

2.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十一日至第三十日以內取消,需收取全額20%手續費。

3.旅遊活動開始前第二日至第二十日以內取消,需收取全額30%手續費。

4.旅遊活動開始前一日取消,需收取全額50%手續費。

5.旅遊活動開始日或開始後取消或未通知不參加者,恕不退費。

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用應先扣除行政規費後計算之。

十一、本計劃呈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或補充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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