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4-9訂定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宜蘭縣大福國小學校實驗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壹、安全衛生設施

一、學校保持實驗場所的整潔及注意採光、照明、通風與換氣,對於場所之通道、

地板、階梯,保持不久致使人員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並採取必

要之預防措施。

二、學校須明顯標示實驗場所所設置之安全門及安全梯,於工作人員及學員生工

作期間保持暢通,並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對於室內工作場所,學校應依規定設置足夠人員使用之通道,並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 應有適用其用途之寬度,其主要人行道不得小於一公尺 。

(二) 自路面起算 二公尺 高度之範圍內,不得有障礙物,但因工作之必要,經

採防護措施者,不在此限。

四、學校應使實驗場所之空氣充分流通,必要時,應依規定以機械通風設備換氣,

調節新鮮空氣、溫度及降低有害物濃度。

五、有機溶劑、鉛、粉塵、特定化學物質之實驗場所,學校應依實際狀況設置有

效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整體換氣裝置等設施,並保持其性能。

六、學校對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實驗場所,應不得設置有火花、電弧或用高溫

成為發火源之虞之機械、器具或設備等。

七、學校對於存有引火性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實驗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等必要措施。

八、學校對於危險物製造、處置之實驗場所,為防止爆炸、火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爆炸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

(二) 著火性物質,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並不得加熱、摩擦、衝擊或

使其接觸促進氧化之物質或水。

(三) 氧化性物質,不得使其接觸可促進其分解之物質,並不得予以加熱、摩擦或撞

擊。

(四) 引火性液體,應遠離煙火或有發火源之虞之物,未經許可不得灌注、蒸發或加

熱。

(五) 除製造、處置必需之用料外,不得任意放置危險物。

九、學校應注意抽氣櫃通風管道之定期維護,避免因累積易燃物質造成火災。

十、學校應於實驗場所設置適當之消防設施,並依消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學校應標示消防安全設備,必要時簡要標明使用方法。

十二、對於人員於工作進行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

設備造成感電之虞者,學校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設施。

十三、對於電氣設備,學校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 不得使用未知或不明規格之工業用電氣器具。

(二) 與電路無關之任何物件,不得懸掛或放置於電線或電氣器具。

十四、實驗場所設置之急救藥品及器材,學校應予以明顯標示、檢查並更新。

十五、學校應依實驗場所之危害性,設置必要之災害搶救器材,如供氣式呼吸防護具、

緊急洩漏處理設備等,並定期維護。

貳、實驗操作之安全要領

一、實驗課前準備工作

(一)進入實驗室先打開窗戶,保持通風。

(二)知道滅火器和沖洗裝置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三)依照組別座次,坐於固定之組別座位,各組遴選組長。組長對實驗及技能課程應

負提醒與管理之責。

(四)保持安靜,分組組長清點器材和人數,向老師報告。

(五)實驗時各組組長應分配每一位組員工作,並於時間內完成。

(六)詳讀書本課程內容,熟悉操作方法,進行實驗流程討論與確認

(七)實驗前應熟悉可能發生的意外以及緊急應變措施與安全防護措施。

(八)初學者或對一個不熟悉的實驗,應有老師在旁指導。

二、實驗課上課中

(一) 注意聆聽老師講解實驗操作程序和可能危險事件之防範方法。

(二) 依照實驗步驟操作,並細心觀察和記錄。

(三) 分組討論並提出問題,請教老師。

(四) 操作完畢,完成實驗記錄與發現之問題。

(五) 實驗室中,嚴禁追逐、嬉戲、喧嘩和危險的操作,以免意外發生。

(六) 從事實驗工作時,務必集中精神專心一致。

(七) 課程操作時,務須小心謹慎,以防意外事件發生。

如有意外發生時,應馬上通知教師。

三、實驗結束後

(一) 將廢棄物分類集中。

(二) 清洗玻璃器皿、桌面及水槽中的雜物。

(三) 整理桌面,並將器材放置整齊。

(四) 實驗結束後,應關閉所有不用之電源。

(五) 離開實驗室前請徹底洗淨雙手。

本守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