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利澤國民中學學生憂鬱與自傷三級防治處理機制實施辦法

宜蘭縣利澤國民中學學生憂鬱與自傷三級防治處理機制實施辦法

壹、依據

一、教育部推動校園學生憂鬱與自我傷害三級預防工作計畫。

二、宜蘭97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實施計畫

貳、目標

一、推動親師生身心靈健康。

二、營造健康安全校園環境。

三、促進學生自我實現服務社群。

四、激發學生珍愛生命發揮優勢潛能。

參、策略

一、提高師生辨識知能、篩選建檔定期追縱。

二、結合生涯發展教育、建置周延人力資源。

三、落實三級預防工作、生命教育融入課程教學。

四、建立危機處理機制、營造健康安全校園環境。

肆、實施方案

一、初級防治:

目標:增進學生心理健康、積極進取精神,免於憂鬱自傷。

(一)釐訂本校校園自傷危機處置標準化作業流程,定期宣導、演練。

(二)釐訂本校校園自傷危機處置小組,進行危機分工與應變。

(三)安心專線–【衛生署24小時自殺防治與通報專線–0800-788-995】

(四)整合校內資源,強化處室合作、增進教師知能,發揮初級防治功能

1.校長室:(a)倡導與建構友善校園教學環境。

(b)結合校外網絡單位資源,建構協助機制。

(c)宣導校園憂鬱、自傷防治觀念,提升教職員工覺察力與敏感度。

(d)督導處室防治工作計畫擬定,建立自傷事件危機應變處理流程。

2.教務處:(a)掌握不適任教師動態,提升不適任教師班級經營能力。

(b)協助教師執行「疏導學生課業壓力、降低考試焦慮、減少失敗挫折」。

(c)規劃生命教育融入九年一貫課程,以提升學生抗壓能力與危機處理、憂鬱與自殺之自助與助人技巧。

3.學務處:(a)強化導師對憂鬱與自我傷害辨識及危機處理知能。

(b)結合社團及社會資源辦理憂鬱與自殺之預防工作。

(c)辦理生命教育電影(如我要活下去、我不用自殺來解決問題)、短片、閱讀、演講等宣導活動。

(d)成立多元化社團,發展學生多元潛能,協助學生適應校園生活。

4.總務處:(a)加強校園危機事件發生處理能力。

(b)注意工友挑選、培訓,校園安全巡邏。

(c)校園高樓中庭與樓梯間意外預防之安全設施或警告標語、生命教育文宣與求助專線之廣告。

5.學生諮商組、輔導資料組:

(a)辦理生涯輔導,增進學生對未來之確定感。

(b)對家長進行憂鬱與自殺認識與處理之教育宣導。

(c)辦理各項輔導活動,協助學生適應校園生活與學習環境。

(d)利用教師集會宣導憂鬱、自我傷害防治資訊,提升教師危機預防與處理能力。

(e)辦裡促進師生心理健康之活動(如正向思考、衝突管理、情緒管理、壓力與危機管理之活動),強化教師輔導知能。

(f)以適當篩檢工具篩檢「憂鬱及須高度關懷學生」名單,會同導師、認輔老師實施必要之支持與關懷或提供相關之生活與課業協助。

6.班級導師:(a)能對異常舉動之學生懷高度敏感度。

(b)指定幹部主動報告同學異常狀態,建置班級通報系統。

(c)營造班級強力歸屬感與凝聚力,建立和諧情緒支持的氣氛。

(d)留意班級學生出缺席狀況,與家長保持密切聯繫,必要時進行家庭訪視。

(e)積極參與校內外憂鬱、自傷防治研習活動,增進對學生行為正確之認知。

(f)觀察學生日常生活是否遭遇較大之生活變動,協助學生對壓力事件作成功的因應。

(g)實施生命教育融入課程教學:與學生探討生命的意義與價值;向學生澄清死亡的真相。

7.科任教師:(a)能對異常舉動之學生懷高度敏感度。

(b)關懷與支持,耐心傾聽,分享學生情緒經驗。

(c)積極參與校內外憂鬱、自傷防治研習活動,增進對學生行為正確之認知。

二、二級防治:

目標:早期發現、早期介入,減少憂鬱自傷發生或嚴重化之可能性。

(一)定期高關懷群篩檢:定期以篩檢工具篩檢。

(二)全員篩檢:建立新生高關懷群檔案,進行長期追蹤與介入輔導;必要時,進行危機處置。

(三)提升教師、家長對憂鬱辨識能力,協助觀察篩檢;對篩檢出之高危險群提供進一步個別或團體的心理諮商或治療。

(四)整合校外專業人員到校服務(如諮商心理師、社工師、精神醫師資源)。

1.校長室:整合校園資源,進行高危險群之篩檢及早期介入。

2.教務處:協助導師進行高危險群篩檢。

3.總務處:重新評估校園是否存有危險狀況及加以改善。

4.學生諮商組:(a)進行篩檢,並對高危險群學生身心健康狀況建立檔案追蹤。

(b)建立並熟悉學校輔導或危機處理流程,輔導高危

險性個案。

5.班級導師:(a)能在學生團體正確辨識憂鬱、自殺訊息,並轉介予輔導單位進行協助。

(b)能藉由憂鬱、自殺防治課程,觀察班級中學生對於憂鬱、自殺的態度。

(c)能對個案保持高度的「敏感、接納、及專注地傾聽」。

(d)能與個案討論對憂鬱、死亡的看法,瞭解個案是否有計畫或行動,並採取適切輔導。

6.心理專業人員:對高危險群或急性自殺個案,立即提供有效診斷、危機處理及中長期治療。

三、三級防治:

目標:預防自殺未遂者與自殺身亡的周遭朋友或親友模仿自殺。

(一)自殺未遂者之三級防治:

作法:1.啟動校園自傷危機處置標準化作業流程。

2.實施個案危機教育輔導,降低自殺模仿效應,注意高關懷群心理影響。

3.安排個案心理師心理治療,預防再自殺。

4.家長聯繫與預防再自殺教育。

5.通報轉介:自殺暨高危險群個案通報。

(二)自殺身亡之三級預防:

作法:1.啟動校園自傷危機處置標準化作業流程。

2.對媒體說明、對校內相關單位公開說明。

3.對師生教育輔導,降低自殺模仿效應

4.家長聯繫協助及哀傷輔導

六、執行成效檢視及修正

每學期結束後進行校內自我檢核-檢討執行憂鬱與自我傷害防治工作成效。

七、本計畫呈校務會議討論通過,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宜蘭縣利澤國民中學校園自我傷害危機處置標準化作業流程

召集人:校長 總幹事:學務主任

各組組長:安全組:生教組長、校護 醫務組:衛生組長、校護 輔導組:學生諮商組 總務組:總務主任

資料組:輔導資料組長 法律組:教務主任 課務組:教學組長 社區資源組:家長會長

第一線現場處理

相關危機處置

自我傷害事件發生

總幹事通報召集人,依事件大小決定啟動相關人員進行危機處置

事件發現人通報總幹事(學務主任)並通知校護或打119

負責事件現場之處置與安全工作

安全組

進行當事人緊急醫務之處理

醫務組

1. 通知家長,進入事發現場,協同處理自殺或自傷學生,並陪伴家屬

2. 協助處理班級現場

3. 進行減壓團體

4. 篩選危機師生及安置

輔導組

1. 負責隔離現場

2. 提供事件處理所需之各項支援(如器材、用品等)

總務組

必要時尋找專業諮詢或指導

法律組

負責蒐集與彙整事件相關資料,處理相關通報事宜,並擔任會議紀錄

資料組

1. 必要時提供直接服務

2. 提供專業資源與資源連結

社區資源組

召開危機小組會議

1.啟動24小時危機通報系統

2.召集人應實際需要隨時召開危機小組會議

3.指派發言人擔任對外發言之單一窗口

4.資料組負責蒐集彙整事件相關資料並擔任會議紀錄

5.進行工作人員之減壓團體

6.必要時邀請法律組或社區資源組人員參與會議

1. 必要時與社區相關資源連結,可提供直接或間接服務

2. 提供專業資源與資源連結

社區資源組

事後處置

1.若個案死亡,協助處理後事(殯葬事宜、參與告別式等)

2.個案若生還,持續追蹤該生身心狀況,並進行後續心理諮商,以及生活輔導與後續追蹤

3.高危機群師生的安置與輔導

4.實施班級輔導

5.寫信函給老師或其他家長,讓大家瞭解此危機事件發生後,自我與學生會產生的衝擊及相關反應,並提供求助相關資源與電話。

6.與此事件相關的師生之減壓團體

7.危機工作人員的減壓團體

8.召開工作檢討會,進行事件處理工作之檢討,評估學校處理自我傷害事件的能力,做為未來修正防治計畫之參考

9.呈報整體事件處理報告

10.資料存檔備查

負責因為此事件處理人員之調、代課事宜

課務組

宜蘭縣利澤國中性侵害與家庭暴力防治危害處理辦法100.10.05

宜蘭縣利澤國中性侵害與家庭暴力防治危害處理辦法100.10.05

壹、依據

一、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府教學字第0990113817號函

貳、目標

一、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有效防治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的發生。

二、落實責任通報,強化教育人員責任通報之處理流程。

三、熟悉兒童及少年保護之相關注意事項及通報人身份資料保密措施。

參、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處理方式

一、學校相關人員知悉學生遭遇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含學生目睹家庭暴力)或性侵害

事件(含疑似事件),應依下列法律之規定立即通報相關單位。

二、學校相關人員於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

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

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下列各款之行為:

1. 遺棄。

2. 身心虐待。

3.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

4.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

5.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

6.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7.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

8.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9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10.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砲、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

11.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

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

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12.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

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13.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14.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四)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

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學校應立即連絡縣主管機關給予緊急保

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1.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

2.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

3.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

為或工作者。

4.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5.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三、學校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四、學校相關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

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五、學校相關人員通報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事件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注意維

護被害人之秘密及隱私,不得洩漏或公開,對於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以保密,以維謢學

生個人及相關人員隱私。

肆、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教育之實施方式

一、學校相關人員應盡力提供兒童及少年相關之教育福利措施。

二、學校應於每學年擬定總體課程計畫時,妥善安排家庭暴力防治課程或宣導活動。

三、學校應於每學年擬定總體課程計畫時,安排至少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課程,課程

內容應包括:兩性性器官構造與功能、安全性行為與自我保護性知識、兩性平等之教育、

正確性心理之建立、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性侵害犯罪之認識、性侵害危機之處理、性侵

害防範之技巧、其他與性侵害有關之教育。

伍、保護輔導機制

一、基於保護學生之立場,學校應落實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責任通報制度,建構縝密之通報、救援與保護服務網絡:學校應於校園之輔導網絡及體制中,結合宜蘭縣政府社會局之社工人員、五結鄉利澤派出所、五結鄉衛生所、宜蘭縣教育局、宜蘭地方法院等機關,召開相關聯繫會報,加強橫向聯繫機制,並檢討及改進合作模式。

二、學校遇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應即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由輔導室進行責任通報,學務處進行校安通報、由輔導主任擔任媒體應對及發言,並加強與駐區社工人員之協調聯繫,於事件之司法調查過程中,必要時由校長指派教師陪同學生,給予心理支持,遇秘密轉學事宜,應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調、聯繫受害學生轉進及轉出之學校,進行相關之班級輔導及結合社工訂定個案處遇計畫。

三、學校相關人員應運用「高風險家庭評估表」,辨識學生是否處於高風險家庭,建立預警系統,建構其篩檢及轉介處遇之機制,以預防兒童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之發生,並能於事件發生時,啟動校園危機處理機制,有效處理。

陸、輔導室應加強其他教育人員之責任通報宣導及教育訓練(含敏感度訓練及辨識知能),加強落

時責任通報制度。

柒、學校應確實依據宜蘭縣「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責任通報獎懲作業規定」針對盡責通報之教育人員給予行政獎勵及保護措施,並加強針對未盡責任通報案件之調查處理。

捌、責任通報人身分資料遭洩露致有安全之虞,學校應聯繫警察單位及教育主管機關提供安全維護,並酌予心理諮商、訴訟扶助。

宜蘭縣立利澤國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規定』

宜蘭縣立利澤國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規定』

100年8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學習工作環境,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0條第1項,『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34條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二)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1.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2.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三)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四)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指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且包括不同學校間所發生者。

(六)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護理教師、教官及其他執行教學、研究或教育實習之人員。

(七)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或定期執行學校事務之人員。

(八)學生:指具有學籍、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或交換學生。

三、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行為不僅造成個人之情緒衝突與焦慮,嚴重時,會引起身心疾病,並破壞個人正常社交能力,更對個人人格、自尊、學習或工作環境有負面影響。因此,凡本校之教職員工生皆有責任防弭此類事件發生。

為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積極推動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規定,並將準則中針對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六)辦理本校教職員工職前教育、新進人員培訓及在職進修時,納入性別平等教育暨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課程。

(七)防治課程、教材等校內外教學相關事項,以及防範教師違反專業倫理情事等事項,由本校輔導室主辦,並由人事室、教務處協助辦理。學生與他人相處之規範及禁止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之政策宣示等事項,由學務處負責辦理,本校各班導師應加強指導學生。

四、 本校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一)本校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

(二)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三)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五、本校輔導室負責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包括以下事項: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其他主管機關或本校性平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六、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本校由總務處負責定期檢視校園整體安全,應採取以下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使用情形。

(二)記錄校園內曾經發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空間,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明會,邀集專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者參與,公告前條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並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

七、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通報

(一)本校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應於知悉校園事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二十四小時內向上級機關通報,學務處應進行校安系統通報 ; 輔導室應向本縣教育處及社會處進行社政通報。另本校教育人員亦應於知悉學生「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通知學務處。

(二)依規定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三)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八、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管轄歸屬

(一)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行為人為本校教職員工生,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調查。但本校首長為行為人時,應向宜蘭縣政府教育處申請調查。

(二)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行為人,本校無管轄權者,由學務處將該案件於七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者,並通知當事人。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三)行為人為本校之教職員工生但行為發生時為他校所屬教職員工生時,由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學校(以下稱該校)啟動調查,本校應派員參與調查。完成調查後,若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成立,該校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本校處理;涉及刑責者,該校並將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四)行為人為本校兼任教師時,本校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後,將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若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成立,應將調查報告及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機關或機構處理;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五)行為人在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六)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九、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與受理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3.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4.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二)經媒體報導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應視同檢舉,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學校或主管機關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三)學務處接獲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申請案時,得依本法第29條第2項規定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

(四)本校學務處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29條第3項規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五)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20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本校學務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六)本校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於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學務處並應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案確定後三日內交付本校性別會處理。

十、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調查與處理

(一)本校性平會處理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依本法第30條第3項之規定。

本校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予以公差登記,並依法令規定支給交通費或相關費用。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經延聘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調查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二)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及報告。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四)本校調查處理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3.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4.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5.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受理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五)調查小組置發言人一人。調查結束後,將結果作成調查報告書,提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審議。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主任委員如因故無法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之。

(六)為保障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於必要時可經性平會決議通過後執行下列處置:

1.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2.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3.避免報復情事。

4.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5.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七)本校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但學校就該事件仍應依本法為調查處理。

(八)本校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調查程序亦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九)基於尊重專業判斷及避免重複詢問原則,本校對於與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性平會之調查報告。

(十)性平會調查報告建議之懲處涉及改變加害人身分時,依本法第25條第3項之規定,應給予其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於召開會議審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

2.教師涉性侵害事件者,於性平會召開會議前,應通知加害人提出書面陳述意見,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加害人前項所提書面意見,除有本法第32條第3項所定之情形外,決定懲處之權責單位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十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經本校性平會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若其他機關依相關法律或法規有懲處權限時,本校應將事件移送該權責機關懲處;其經證實有誣告之事實者,並應依法對申請人為適當之懲處。

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依前項規定為懲處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校園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情節輕微者,本校或其他權責機關得僅依本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為必要之處置:

2.前款以外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得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並得依本法第25條第2項規定為相關處置。

本法第25條第2項所定處置,應由該懲處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執行,執行時並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確保加害人之配合遵守;其第二款之處置,並應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規劃。

(十二)本校於必要時,應對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當事人提供下列適當協助,所需之費用由本校編列預算支應:

1.心理諮商輔導。

2.法律諮詢管道。

3.課業協助。

4.經濟協助。

5.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協助。

十一、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救濟與申復

(一)本校性平會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二)申請人或行為人對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三)本校學務處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1.由學務處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2.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三人或五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3.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4.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5.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四)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十二、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保密事項

(一)本校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均負有保密之義務,若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二)本校針對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及檔案資料由輔導室及學務處指定專人妥善封存保管,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依本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原始檔案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

2.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加害人)。

3.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4.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5.加害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第二項報告檔案,應包括下列資料:

1.事件發生之時間、樣態以及以代號呈現之各該當事人。

2.事件處理過程及結論。

(三)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十三、本校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加害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輔導室或人事室應於知悉後一個月內,通報加害人現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其通報內容應限於加害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時間、樣態、加害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加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接獲前項通報之學校,應對加害人實施必要之追蹤輔導,經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前項通報內容註記加害人之改過現況。

十四、本校應將「校園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與規定」,利用各種管道廣為宣導之。

十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工作所需經費由本校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六、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宜蘭縣立利澤國中校園學生自我傷害防治措施及處理機制

宜蘭縣立利澤國中校園學生自我傷害防治措施及處理機制

壹、為有效預防學生自我傷害事件發生,若不幸發生也能緊急處理,特訂定本辦法。

貳、在「校園自我傷害防治措施」中有關各級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輔導教師於其中應扮演之角色與職責,簡要臚列如下:

一、 行政人員方面

(一)、預防處治階段

1、校長:

(1)成立校園自我傷害危機處理小組,研商校園自我傷害防治計畫,並建立事件危機處治與事後處治流程,印發全校週知。

(2)舉辦教師輔導知能成長團體及於各項會議宣導校園自我傷害防治觀念,以提昇全校教職員工輔導技能及敏銳覺查度。

(3)重視學生安全與教學設備及校園設施的安全維護,避免不良環境產生。

2、教導處:

(1)編製生命與死亡教育課程教案,使學生愛惜生命,增強適應力。

(2)協助各科教師隨時執行「疏導學生課業壓力、降低考試焦慮、減少失敗挫折感」的工作。

(4)定期舉辦新生始業輔導活動、班級幹部訓練、聯課及社團活動,協助學生適應校園生活及擔任良好班級及行政單位溝通橋樑,並促進身心健康。

(5)加強導師會議功能、舉辦家長座談會,增進導師與家長對學生生活狀況的瞭解及問題處理之協助。

(6)建立校園危機事件流程及全校緊急事件處理通報資料。

(7)教師部分:透過校務會議及導師會議等宣導自我傷害防治資訊,並將其列為教師輔導知能研習及輔導教師專業訓練主題之一。另外並協助不適任教師激發教育潛能,減少因教師因素致使學生發生自我傷害行為之機率。

(8)學生部分:藉由新生輔導計畫協助新生適應新學習環境課程;落實班級輔導課程並透過「自我傷害行為篩選量表」篩選適應欠佳學生,給予適當個別輔導。

3、行政事務處:

(1)隨時檢視校園各項設施安全維護、修繕,避免製造危險環境。

(2)注意校園警衛及工友的挑選及培訓,加強安全巡邏。另亦培訓各班總務股長,維護班級安全。

(二)、危機處治階段

1、校長:

(1)對具高危險性學生,導師、輔導教師、輔導教官等會同校園自我傷害事件緊急處理要點進行輔導。

(2)指示教導處輔導組對於自我傷害想法或行動嚴重之學生召開個案會議,研討危機處理步驟及行動,並指定聯絡家長負責人及研商是否需轉介醫療機構。

2、教導處:

(1)協助導師、輔導教師衡量評鑑篩選高危險性學生。

(2)會同導師、輔導教師或任課教師對高危險性學生進行輔導,給予支持關懷,並參加個案會議,提供課業處理協助。商討輔導流程分工,及督導有關人員依據緊急事件處理要點處理高危險性個案。

(3)建立校園自我傷害危機處治輔導流程,並督導輔導教師依據輔導流程輔導高危險性個案。

3、行政事務處:

(1)重新評估校園是否存有危險狀況並加以改善。

(2)督導全單位提高警覺,熟悉事件發生時之處理流程。

(三)、事後處治階段:

各處室均須參加危機處理小組會議,擬訂事後處置行動計畫。

1、 校長應召開校內危機處理小組會議,研討處置事宜。

2、 教導處宜處理社會團體介入事宜、維持校務正常運作、掌握高危險群教師並給予支援等,於事發後儘速召開導師會議公告事件,建立處理共識,並建立資料檔案,掌握師生事後反應、生活作息動態及安全問題,適切調整校內氣氛,轉移注意力,並聯絡家長告知學校之關心及可能協助之事項。

3、 教導處輔導組成立特別輔導中心,提供相關訊息,評鑑高危險群學生,做合適處置並至班級與同學討論。

4、 行政事務處評估校園是否有安全疏失,加以改善、對現場事件處理情形詳細報告、配合處理喪葬事宜、調整事發現場環境,去除大家的心理陰影。

 

二、教師方面

(一)預防處治階段—相關知識的充實、生命教育的實施、主動積極的關懷。

1、導師

(1)、積極參與有關自我傷害防治之研習活動,以對學生的自我傷害有正確的認知。

(2)、實施生命教育

A、與學生探討生命的意義及價值。

B、向學生澄清死亡的真相。

(3)、增進學生因應的技巧及處理壓力的能力。

A、瞭解學生日常生活中是否遭遇較大的生活變動。

B、瞭解生活變動是否對學生造成壓力。

C、協助學生尋求社會資源。

D、協助學生發展解決問題的策略。

E、協助學生對壓力事件做成功的因應。

(4)、經常與班上每位同學接觸,利用週記與學生做心靈的溝通。

(5)、願意傾聽,隨時給學生支持、關懷,與學生分享其情緒。

(6)、提供支援的網絡及相關資訊,讓學生清楚的知道在遇到困難時該如何或向何人與何單位求助。

(7)、經常與任課老師聯繫,全面瞭解學生在校情形。

(8)、留意每位學生的出缺席狀況,與家長保持密切的聯繫,相互交換學生之日常訊息。

(9)、利用閒暇做家庭訪問,瞭解學生居家生活狀況。

(10)、在班上形成一個支援的網絡,提供需要協助同學的社會資源。

(11)、在班上形成一個通報的系統,指定幹部主動報告同學之動態,尤其是異常舉動。

(12)、對可能自我傷害傾向的學生保持高度的敏感。

(13)、留意學生在週記、信件上透露的心事及相關線索。

2、任課老師

(1)積極參與研習活動,充實相關知能。

(2)支持與關懷,耐心傾聽,分享學生的情緒經驗。

(3)保持對「異常舉動」學生之高度敏感。

(4)要自動擔任導師的「第三隻眼」。

(5)常與輔導老師保持聯繫,加強「全方位」輔導策略。

(二)危機處治階段—建立緊密的支持網絡、提醒家長更寬容、更關懷陪個案走過這段路。

1、導師

(1)對尚未採取行動的個案。

A、對個案保持高度「敏感、接納、專注地傾聽」。

B、鼓勵或帶領學生向輔導單位求助,說出心中的痛苦,讓學生有傾吐的對象,尋求更多的支持及協助。

C、與個案討論對於「死亡」的看法,瞭解其是否有「死亡計畫」。

D、營造班級「溫暖接納」的氣氛,讓個案感受到他是團體裡的重要份子,同學們都很關心他。

E、通知家長,動員家人發揮危機處理的功能,隨時注意個案的言行舉止,若個案堅持不讓家長知道,可以技巧性地提醒家長多關心、注意孩子。

F、通知學校相關人員(如危機處理小組成員)。

G、提供個案「支持網絡」成員的聯絡電話。

H、對十分危急的個案,與相關人員形成一個支持的網絡,隨時有人陪伴個案

(2)對已採取行動,但未成功之個案。

A、立即聯絡相關人員協助將個案送醫急救,並由送醫小組通知家長。

B、請訓導人員協助清理現場。

C、聯絡輔導人員協助安撫其他同學情緒,並實施團體輔導。

D、接納個案的情緒、專注傾聽,並盡可能陪個案一段時間至其情緒平復。

E、透過個案自述或其他資料,瞭解企圖自我傷害的動機。

F、分別與個案及其他同學討論除了自我傷害之外的問題解決策略。

G、請家長接個案回家。

H、鼓勵同學對個案表達關懷,協助個案重返班級。

I、在個案重返學校的初期,協助班級形成一個支持網絡。

J、拒絕任何媒體採訪,統一由危機處理小組之代表對外說明。

2、任課老師

(1)對尚未採取行動的個案。

A、對高危險群個案保持高度敏感、接納、專注地傾聽。

B、鼓勵或帶領學生向輔導單位求助,說出心中的痛苦,讓學生有傾吐的對象。

C、通知學校相關人員(如導師或危機處理小組成員)。

(2)對已採取行動,但未成功之個案

A、如果事件發生在任課教師上課中時。

(a)立即聯絡相關人員協助將個案送醫急救,並由送醫小組通知家長。

(b)協助安撫其他同學情緒。

(c)抽空探視個案,表達老師的關心。

(d)整理自我的情緒,恢復正常教學。

(e)個案返校上課後,留意其上課情緒,有異常狀況時通知危機處理小組處理。

(f)以平常心看待此事,不在校內談論此事。

(g)不對外界做敘述,統一由危機處理小組之代表對外界做說明。

B、事件發生在其他老師上課時

(a)個案返校上課後,留意其上課情緒,有異常狀況時通知危機處理小組處理。

(b)不加入談論話題的行列。

(c)全力配合學校處理措施。

(三)事後處治階段—與校園危機小組密切合作‧用開放的態度面對問題和學生一起經歷、成長。

1、 事後處治的目標及目的

(1)幫助抒解悲傷的情緒與緩和哀悼的心結。

(2)經由討論自殺行為的傳染與模仿作用,阻止再發生類似的不幸事件。

2、正確的認知及態度

(1)對「自我傷害(自殺)」與「死亡」有正確的概念,並幫助學生釐清錯誤的想法。

(2)對事後處治的處理對象與工作目的有正確的認識。

(3)過濾出哪些人是受事件影響最深的「高危險群」。

(4)瞭解高危險群的「高危險時間」。

(5)熟悉校內危機小組的運作情形。

(6)掌握校外及社區輔導機構與醫療資源的正確資訊。

(7)能夠適時的與學生討論、溝通、分享。

(8)保持高度敏感度。

(9)帶領班級或小團體進行討論及輔導。

三、輔導教師方面

(一)、預防處治階段:

1、輔導教師自身方面:放下自己的焦慮、擔憂,與學生討論「自殺」,依「學生最立即需要」及「保護學生的安全性」兩大原則處事,充實自身自殺防治知能、提供家長預防子女自我傷害的方法、針對全校教職員工宣導自我傷害防治觀念、危機處理原則,並成立危機處理小組。

2、對一般教師方面:提供教師情緒管理知能、提出自我傷害傾向的可能徵兆,教導如何處理學生或同儕自我傷害事件、提供教師哀傷輔導的基本方法。

3、對學生方面:教育學生瞭解生命的價值、死亡的概念、提高學生的挫折容忍度及面對壓力的因應方法、教導學生善用社會支持系統,不要使自身陷入孤立的狀況、協助新生盡快適應新學校、對於學生家中或校內近期內有人逝世者,主動提供哀傷輔導。

(二)、危機處治階段:

1、衡鑑與評估:自殺警訊的偵測、自殺危險程度的衡鑑。

2、諮商與輔導:對有自殺意圖但未付諸行動者:主動提供關懷、支持、傾聽、陪伴、增加學生現實感、聯絡家長並告知正確的陪伴學生的態度;對近六個月內自殺未遂者:評估該傷害對其生理、心理的影響、共同策畫復健計畫、協助個案適當轉介。

(三)、事後處治階段:

1、幫助班級討論:澄清事實,減少謠言、回答問題,穩定班級情緒、提供哀傷輔導及因應壓力的方式。

2、幫助「支持性團體」的進行:對與逝世者較親近之同儕(教師或學生)進行支持性輔導與哀傷輔導。

3、對個案周圍的「人」、「事」、「物」進行輔導:學校輔導單位印發傳單、海報,邀請有需要幫助的師生至輔導洽談,並於傳單中簡述抒解哀傷的可行方法。可於校內佈置簡單莊嚴的紀念壇,安排追悼儀式,供師生憑弔。

參、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利澤國中「生命教育專題演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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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立利澤國民中學

Lize Junior High School,Yilan Cou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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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活動成果

項目:99學年度第一學期生命教育暨憂鬱自傷防制宣導講座

 

時間:99.11.10

 

地點:游藝館

 

內容:藉由講座讓學生瞭解,什麼是情緒、情緒的產生、情緒的正向及負向以及如何抒發負面情緒並學會控制自己的情緒,成為自己情緒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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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琬瑩社工介紹今日講座主題-情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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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師與同學的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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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立利澤國民中學

Lize Junior High School,Yilan Cou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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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活動成果

項目:99學年度第一學期生命教育暨憂鬱自傷防制班會討論

 

時間:99.11.10

 

地點:各班

 

內容:利用班會討論探討生命的意義與生命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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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敘述討論題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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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踴躍表達自己的想法

 

 

clip_image019利澤國中友善校園家庭教育活動成果報告

1.活動名稱:100學年度第二學期家庭教育活動—青少年價值觀及理財教育

(第一場)

2.辦理日期:101年02月29日(三)13:15~15:00

3.舉辦地點:本校游藝館

4.參加對象:本校全體師生

5簡述說明:.

以啟發、對話、實例,引導學生建立正確的價值觀與理財知識,預防因扭曲之金錢價值而產生的偏差行為,並以有獎徵答的方式使學生更進一步複習與省思當天所學內容。最後發放「記帳單」與「夢想清單」鼓勵學生養成記帳的習慣。

活動照片一:主題:青少年價值觀及理財教育

活動照片二: 以DVD介紹實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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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照片三: 講員:婦援會李彥翰老師

活動照片四: 有獎徵答的精美小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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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教育-學校相關心理健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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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立利澤國民中學

Lize Junior High School,Yilan Coun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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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活動成果

項目:9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生命教育團隊會議

 

時間:99.09.09

 

地點:利澤國中校長室

 

內容:1.本學期生命教育相關活動及討論事項

2.討論制定師生心理健康政策及活動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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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本學期生命教育活動

委員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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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思廣益

臨時動議

clip_image014利澤國中友善校園活動成果報告

1.活動名稱:100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性平暨生命教育會議

2.辦理日期:100年03月15日(四)12:40~13:40

3.舉辦地點:本校校長室

4.參加對象:本校健康促進委員會委員

5簡述說明:討論制定師生心理健康政策及活動規劃、討論生命教育活動規

劃與輔導策略

活動照片一:

活動照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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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照片三:

活動照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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