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員山國小附設幼兒園幼兒用藥委託實施辦法
宜蘭縣員山國小附設幼兒園幼兒用藥委託實施辦法
- 依據: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民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修正之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54330A號令「幼兒教保及照顧服務實施準則」第11條規定辦理。
貳、實施辦法:
一、本園為確保幼兒用藥安全,避免危害幼兒健康,如幼兒需在園服藥時,請
家長詳閱並配合幼兒用藥委託實施辦法。
二、幼兒在園內服用藥物務必經由家長(法定代理人)委託。
三、若幼兒需服藥請家長於聯絡本上『用藥委託欄』填寫清楚並請簽上全名,
未填寫清楚者本園將無法提供餵藥,以維護幼兒用藥安全。
四、教保服務人員代為餵服之藥物應以醫療機構合格醫師所開立之處方藥品為
限,且需放置於標示有幼兒姓名之藥袋內,以防誤食。
五、請家長將藥包親自交給教保服務人員,若由幼兒轉交,請家長務必來電告
知班級導師。
六、非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本園將無法協助幼兒用藥。(例如:家長自行於藥
局購買之成藥、無用藥說明之中藥粉、保健食品。)
七、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例如:打針、塞劑…..等。)
八、為幼兒身體健康著想,如24小時內有發燒情形,建議在家讓幼兒好好休
養,學校不協助餵退燒藥,避免誤判幼兒身體情形,影響康復狀況。
九、為顧及幼兒之身體健康及避免交互傳染,若幼兒有傳染性症狀,請務必在
家休息才可及早康復,如: 發燒、嘔吐、腹瀉、咳嗽、感冒、腸病毒、
麻疹及疹子消退時、水痘結痂時及腮腺炎、流感等。
十、如有需冷藏之特殊藥品,請家長於『用藥委託欄』處填寫清楚。
十一、本園僅受託協助家長餵藥,為學生用藥安全,有關藥物之副作用及不適
症狀,請家長應事先請示醫師再轉告教保服務人員。
十二、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用藥時,應確實核對藥品、藥袋之記載,並依所
載方式用藥。
十三、教保服務人員每日幫幼兒餵藥後,會於教師給藥紀錄欄中,詳細記錄服
藥用量及時段,並觀察用藥後之狀況。
參、本辦法呈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