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員山國小附設幼兒園幼兒用藥委託實施辦法
宜蘭縣員山國小附設幼兒園幼兒用藥委託實施辦法
一、 依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教育部臺參字第1010137290C 號令
「幼兒園教保服務實施準則」第11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
(一) 確保幼兒生病時用藥的安全。
(二) 維護幼兒身體的健康和安全。
(三)明確告知教保服務人員用藥的方法和時間。
三、實施辦法:
(一)本園為確保幼兒用藥安全,避免危害幼兒健康,如幼兒需在園服藥時,請家長詳閱並配合幼兒用藥委託實施辦法。
(二)幼兒在園內服用藥物務必經由家長(法定代理人)委託。
(三)若幼兒需服藥請家長於聯絡本上『用藥委託欄』(附圖1)填寫清楚並簽名,未填寫清楚者本園將無法提供餵藥,以維護幼兒用藥安全。
(四)教保服務人員代為餵服之藥物應以醫療機構合格醫師所開立之處方藥品為限,且需放置於標示有幼兒姓名之藥袋內,以防誤食
(五)請家長將藥包交給教保服務人員,若由幼兒轉交,請家長務必來電告知班級導師。
(六)非醫療機構所開立之藥品本園將無法協助幼兒用藥。
(例如:家長自行於藥局購買之成藥、無用藥說明之中藥粉。)
(七)用藥途徑不得以侵入方式為之。(例如:打針、塞劑……等。)
(八)如有需冷藏之特殊藥品,請家長於『用藥委託欄』處備註說明,填寫清楚。
(九)本園僅受託協助家長餵藥,為學生用藥安全,有關藥物之副作用及不適症狀,請家長應事先請示醫師再轉告教保服務人員。
(十)教保服務人員協助幼兒餵藥時,應確實核對藥品、藥袋之記載,並依所在方式用藥。
(十一)教保服務人員每日協助幼兒餵藥後會於聯絡簿用藥委託欄中簽章,並觀察用藥後之狀況。
(十二)本園僅受託協助家長餵藥,不負任何醫療責任。
四、注意事項:
(一)若幼兒有發燒、嘔吐、腹瀉、嚴重感冒或咳嗽等上列不適狀況,請務必在家休息,切勿來園,以防傳染與交叉感染,並可及早康復。
(二)幼兒病症較輕微或痊癒後上學,請務必主動告知教保服務人員有關藥物、飲食等需配合或需注意事項。
(三)幼兒於園內有身體不適狀況,本園將立即通知家長接回就醫及休息。
五、本辦法呈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用藥委託 |
時間: □早上點心(前、後)早上點分 □中午午餐(前、後) □下午點心(前、後)下午點分 用量: □西藥粉__ ____包, □紅包(若體溫超過______度服用) □中藥______匙 □藥水 c.c. □其他 家長簽名: 餵藥老師簽名: |
附圖1 聯絡本用藥委託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