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員山鄉員山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緊急傷病施救注意事項
宜蘭縣員山鄉員山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緊急傷病施救注意事項
壹、依據:
一、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0條、33條之規定、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第 41 條辦理。
貳、目的:
ㄧ、減少幼童因重大事故傷害或急症而死亡。
二、減輕幼童事故傷害的程度或急症的病情。
三、避免與家長間發生誤解與法律糾紛。
四、增進校園共識與師生感情。
參、緊急傷病處理時的原則:
一、本園傷病處理僅止於簡易救護技術操作,不能提供口服藥或侵入性醫療行為,亦不提 供繼續性之治療性工作。
二、如遇到無法由簡易救護方式得到緩解或自行痊癒者,必須立刻與家長或監護人聯絡,將幼兒帶回自行照護或協助送到醫療院所急診處理,避免發生急救照護責任糾紛。
三、嚴重傷病幼兒需由當時協同老師或教保員陪同送至健康中心,若無法移動則立即請學校護理師前往處理。
肆、緊急傷病施救步驟:
一、幼童疾病:
(ㄧ)一般疾病:幼童在園區內任何地點發生疾病,由現場發現者(幼童或教保服務人員),陪同送至健康中心,若無法移動則立即請學校護理師前往處理,由教保員通知家長。
(二)重大疾病: 幼童在園區內發生急性疾病時,由在場教職員工緊急通知護理師前往處理,並通知主任、校長及呼叫119救護車送醫救治。由教保服務人員通知家長。隨護人員順序:(1)護理師(2)教保員(3)教師(4)主任(5)校長。護送人員待家長到達,將各項事務交待清楚後,返校報告處理經過。
(三)幼童在園區外發生疾病,接獲通知之教職員工應協助護送學生就醫,並通報校長。
二、幼童事故傷害(偶發事件):
(ㄧ)幼童在園內發生輕微事故傷害時,由現場教職員工陪同送至健康中心,並通報主任瞭解情況後通知家長,必要時請家長領回幼童,處置過程面報校長。
(二)幼童在園內發生嚴重事故傷害時,由現場教職員工緊急通知護理師前往處理,並即刻通報校長,由教保服務人員通知家長及通報119救護車送醫救治。由主任隨即通報教育處學生事故傷害情形及教育部校園安全通報作業。護送人員順序,依幼童重大疾病處理方式處理。
(三)幼童在園外發生事故傷害時,接獲通知之教職員工應即刻通報該班教保服務人員、主任及校長。園所先派護理師、班級教保服務人員及主任前往現場處理,並由教保組服務人員通知家長前往,待家長到達,將各項事務交待清楚後,返園報告處理經過。
伍、學生緊急傷病處理作業流程:
ㄧ、流程:
緊急傷病發生 | |||
目擊者通知教保人員 | |||
程度判明 | |||
輕傷送健康中心護理 | 重傷送醫 | ||
未改善 ↓ | 改善 ↓ | 班級教保服務人員通知家長 ↓ 護理師急救措施 ↓ 教保服務人員呼叫救護車 ↓ 必要時主任報警處理 | |
班級教保服務人員 聯絡家長 ↓ | 返回教室 | 護理師、班級教保服務人員 隨車至醫院 ↓ 校長派員代課 ↓ 主任緊急事故傷害通報教育局、教育部校安通報系統 | |
未能聯絡上 ↓ | 能聯絡上 ↓ | 校長至醫院慰問 請主任為公關發言人
| |
主任派員協助送醫 | 家長帶回休養或就醫 |
二、相關人員處理方法:
單位 | 處 理 方 法 |
現場發現者 | 通知健康中心或教保服務人員,並將幼童送至健康中心,若無法移動則立即請學校護理師前往處理,由教保員通知家長。 |
健康中心 | 一、輕傷時處理傷病,聯絡班級教保服務人員,必要時向校長報告處理情形。 二、重傷或園內無法處理時,給予適當的急救並護送就醫。 三、重大傷害時,可逕行通知區域急救中心。 |
教保員 教師 | 一、通知健康中心處理 二、重傷時,協助送醫並通知家長、聯絡119。 |
主任 | 一、向校長報告處理情形、協助安排送醫。 二、緊急傷病事件公關發言人。 三、校安通報 |
校長 | 一、安排代課人員,不影響幼生上課。 二、至醫院關懷慰問受傷學生。 三、向教育處報告並通知警察局 |
三、實施內容
- 事件發生前
(一)建立園所附近緊急醫療機構急救電話一覽表
(二)教職員工應留下聯絡電話及代理人並隨時確認任務,掌握園所出入動線,以備緊急之需。
(三)訂定緊急傷病通報處理流程。
(四)緊急救護訓練、工作分配、熟悉各項急救器材使用方法、緊急演練。
(五)推廣及實施安全急救教育
(六)各項急救器材定期維修及使用說明
(七)收集幼童緊急傷病聯絡資料
- 事件發生時
(一)重大傷病或傷患人數超過健康中心負荷量時應立即啟動緊急傷病處理小組,並依緊急傷病通報處理流程。
(二)幼童發生意外傷害或急症時之緊急處理:
1.在上課中,應立即依急救原則處理後,由班級教保服務人員將患者送至健康中心,必要時,請護理師到場急救。
2.戶外活動時,由發現之教職員工,依急救原則做現場處理,並應立即通報,或通知護理師到場急救。
3.事故發生時,若遇護理師不在,教保服務人員應掌握急救原則維護其生命徵象,依實際情況需要,予以緊急處理或立即就醫。
4.事故發生與處理過程,應做成書面資料,知會相關人員,並妥善保管與運用。
(三)幼童緊急傷病,需緊急送醫之注意事項:
1.普通急症:班級教保服務人員先行通知家長,若家長可立即到校者,請家長陪同就醫。
普通急症係指無緊急危及生命之慮,但仍需送醫治療之個案。例如一般切割傷、暈眩、單純性骨折、發燒38℃以上…等。
2.重大傷病:應立即啟動緊急傷病處理小組,並由護理師或現場急救人員給予緊急救護處理後,立即通知119或消防隊支援並護送就醫;班級教保服務人員負責聯絡家長到醫院及說明處理狀況。
重大傷病─係指立即有危及生命之慮如呼吸停止、心臟病、墜樓等及人數眾多之傷病如食物中毒、火災、氣體中毒、地震等重大傷亡事件。
3.若家長不在或無法立即到園者,由班級教保服務人員、護理師或其他指定代理人送醫處理並陪伴照顧,待家長到達後交由家長繼續照顧。
(四)緊急傷病護送就醫時之注意事項:
- 護送人員優先順序:
(1)普通急症:班級教保服務人員或護理師或指派人員處理。
(2)重大傷病:班級教保服務人員或護理師或緊急救護人員陪同照護。
2.針對護送人員之職務,園所應指派代課或代理人代理該員職務。
3.學校護理人員代理人的優先順序為:主任及班級教保服務人員代理。
4.護送交通工具:以救護車為優先,必要時以私人轎車接送,需司機一人及護理人員(或其他人員)在旁照顧。
- 事件發生後
(ㄧ)緊急傷病之災因調查與分析報告。
(二)登錄及追蹤就醫狀況。
(三)協助個案身心復健及學習輔導。
(四)善後物品復原及清點器材。
(五)必要時協助幼童平安保險之申請。
(六)緊急送醫及處理過程,應登記於學生傷害事故紀錄表以便追蹤與備查。
四、學生緊急傷害送醫標準
(ㄧ)生命徵象明顯改變。
(二)腦神經狀況出現:意識型態改變,如昏迷、意識不清、噁心、嘔吐、抽筋。
(三)大量出血或吐血。
(四)呼吸困難。
(五)眼睛傷害造成無法行動。
(六)嚴重上吐下瀉。
(七)燒傷、灼傷;30%之一度灼傷,15%之二度灼傷及三度灼傷。
(八)骨折、脫臼。
(九)動物咬傷合併症;如傷口明顯化膿、發燒、抽筋等。
(十)其他。
五、園所附近醫療機構及急救電話
一般單位急救 TEL: 119
員山鄉衛生所 TEL: 9221575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TEL: 9325192~8
員山榮民醫院 TEL: 9222141
聖母醫院 TEL: 9544106
博愛醫院 TEL: 9543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