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應該知道的宜蘭縣教師團體協約

宜蘭縣教師工會即將與宜蘭縣教育局談妥「團體協約」(註:團體協約是專有名詞,有其法律上的意義,並非只是「大家來討論討論」,也不是「聽聽大家的意見」)。引發家長團體、校長團體的反對,認為「用孩子的未來換自肥」。然而,事實卻完全相反。

首先,家長與校長團體認為…

宜蘭教師團體協約 家長、校長團體質疑

2015年08月12日 17:06林志成/台北報導

宜蘭縣教師工會與縣府協商,完成全國第一份縣級教師團體協約,明訂教師免費健檢公假寒暑假只返校兩天每天工作8小時。家長及校長團體今開記者會批評,這份協約形同老師「用孩子的未來換自肥」!

宜蘭縣教師工會與縣府完成的教師團體協約,預計9月上路,極可能成為其他縣市跟進版本,影響到台灣未來教育。不過這份協約明訂了教師每天工時等內容,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全國校長協會等團體今天召開記者會表達疑慮。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理事長吳福濱說,這份協約明訂老師每天工時8小時,將衍生諸多問題,早上8時前、下午4時放學後、第8節課、暑期輔導、社團活動、校外教學,誰來照顧學生?

宜蘭縣教師工會理事長朱堯麟回應,每天工作8小時是「普世價值」,因此在協約中明訂,但這只是原則,老師工作是責任制,學生或家長晚上有事求助,老師也不該拒絕。此外,老師不像勞工有特休假,因此寒暑假就類似老師的特休假,但如果這段時間學校有事,老師還是要回來處理。(中時即時)

工時8小時 生提問 師:我下班了?!

2015年08月13日 04:10簡榮輝/宜蘭報導

宜蘭縣政府教育處長文超順表示,透過協商來完成教師團體協約,是依法執行,最終目標在促成對中央教育法規能有整體思考並走向修正,簡而言之,就是要法令的整合,讓教師的定位更明確,教師是專業人員?還是勞工?至於,協議中的禁搭便車條款,是教師工會單方面宣布,縣府依據《行政程序法》教師無論加入工會與否,一視同仁,無差別待遇。

「縣府對於指責內容感到遺憾。」文超順回應,全國家長團體聯盟、全國校長協會對縣府的指責有失公允,工時8小時問題是回歸中央,由教育部出面成立教師職業工會,同時修正《教師法》未明確規範工時的內容,以避免當下教師工會對《勞基法》、《教師法》擇優解釋工時問題。

文超順強調,在公教人員免費健檢補助公假,宜蘭縣府表示支持,宜縣原就針對年滿40歲以上的校長及兼任行政職教師,2年補助1次、每次3500元的健檢,反觀其他縣市多數也已將正式教師納入健檢補助範圍。

關於寒暑假返校2日,文超順解釋,依教育部規定,地方政府與教師團體協商,教師寒暑假返校天數以2至7日為原則。

宜蘭縣教師工會成員詹姓老師坦言,問題癥結在於教師定位仍妾身未明,要說是公務員卻沒打卡,要說是勞工也該固定工時,如今教師工會爭取到一紙協議,等於是對教師訂立制度化的「勞動契約」,訂立制度的雙方一定會有陣痛期。

不過,詹老師卻不同意協議中的禁搭便車條款,他認為,協議目的就是為全體教師爭取權益,如今卻要區分會員、非會員,反而失去爭取權益的立場。

未加入教師工會的簡姓老師認為,教師工會要求學校不得指派會員教師站導護,形同校園內一國兩制,教師職業是教育下一代,哪可能像勞工一樣,時間到就下班,他說,面對學生提問,教師可以回答「我下班了,同學明天再問?」不認同教師工會每日8小時工時。(中國時報)

可見,家長與校長團體的著眼點在於:

一、明定教師工時為8小時。
二、寒暑假返校二日。
三、健檢公假。
四、禁搭便車條款。

這些疑慮,全國教師總工會新聞稿駁斥

【新聞稿】 發稿日期:2015年8月14日

團體協約只是釐清基本權利義務
相互尊重才能提升教育品質

近日,數個家長團體、校長團體針對宜蘭縣完成團體協約一事,以「黑箱」、「用孩子的未來自肥」等語詞來評價。顯現這些團體威權、漠視勞動權、不尊重教師工作的心態,讓人對台灣的教育感到憂心。

首先,團體協約是工會法、團體協約法所明定的工會職權,也是普世的勞動權。教師工會依法行使職權,完全依照法律程序進行,何來「黑箱」可言?至於協約內容,只不過是將已存在的規範用團體協約加以明定,又如何「用孩子的未來自肥」?我們呼籲這些團體應該負責任的具體說明,到底是哪一條內容侵犯了學生的受教權?而不是用扣帽子的方法來污衊團體協約。

至於團體協約內容所提到的「每天工作8小時」、「寒暑假返校2天」、「免費健檢」、「禁止搭便車」條款,現分別規定於教育部的公函(如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民國99年4月29日教中人字第0990506867號書函)、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職業安全衛法和各縣市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規定、團體協約法第13條等,團體協約不過是將這些規定具體明文於協約內容,又如何有「自肥」可言?

至於每日工作8小時,已是普世價值,於團體協約法內明定只是對教師的基本尊重。事實上,現行規定已是如此,絕大多數的教師於上班時間外,仍繼續執行教師的職務,不會因為8小時的規定而放著學生不管。之所以要釐清上下班時間,就技術面來說,才能進行成績考核與勤惰管考;另一方面,有許多教師上下班途中發生車禍而能否請公傷假的案例,就因為上下班時間不明確而遭到否決。所以,明定上下班時間是為了釐清權利義務。

而就人性面來說,心理學家馬斯洛(Maslow)提出的人類需求層次告訴我們,人類在滿足尊重需求後,會追求自我實現。教師是良心工作,絕大部分的教師執行職務的時間都超過8小時,社會應該給予肯定與鼓勵,讓老師感到被尊重,進而繼續保有教育的熱誠,邁向自我實現;反之,有許多校長、家長認為老師要負無限責任,工作超過8小時是應該的;這不僅漠視勞動人權,更是對教師工作的不尊重,只會減損老師對教育工作的熱誠,對於教育發展絕對有害無益。

社會高度專業發展,許多專業工作必須靠專業團體內部的自律規範,才能真正有效提升專業品質;企圖以外在的具體要求來規範專業工作,不僅會造成枝微末節的錙銖必較,也無法提升對專業工作的熱誠。宜蘭縣政府和宜蘭縣教師職業工會所簽訂的團體協約,不僅顯現對教師工作的尊重,也包含了會員要遵守教師工會的專業倫理,藉由團體自律來提升專業品質的要求。這是一個進步的思維與做法,我們相信宜蘭縣政府不僅保障人權,對於教師專業的提升更做出正確的方式。

我們再次呼籲反對團體協約的家長團體、校長團體,以保守舊有的威權心態來看待教師工作,只會變成「逢師必反」而形成對立,絕對無助於教育品質的提升;相互尊重與了解,才能真正讓教育品質往前邁進。

因此,上述的四點「協約」內容,其實早已是教育部之規定,或是事實。事證如下:

一、工時為八小時。根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民國99年4月29日教中人字第0990506867號書函。
0990506867

二、寒暑假返校2天。根據教師請假規則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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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檢公假。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和各縣市公教人員健康檢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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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禁搭便車條款。根據團體協約法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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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言及所舉例證,所訂團約內容即反應現實情形,何來「自肥」?

又有人言「教師已經有暑假」,請另參考「寒暑假是教師的休假,原因如下…」。

最後以洪國華律師在媒體的投書做為結尾。

用團體協約捍衛教師的勞動權有何不可?

2015/08/14 19:06
作者:洪國華(陽昇法律事務所律師)

許多勞工常大喊台灣工時太長,但薪資太低,批評政府縱容資方打壓勞工,像是日前基本工資沒有調漲,也被認為是資方從中作梗,才影響了勞工的權益。但近日宜蘭縣政府與教師職業工會締結了團體協約,保障工會成員享有諸多權益,例如每日工時為八小時,寒暑假僅須到校二日,並擁有免費健檢,家長團體隨即氣得跳出來表示不滿,認為不僅過度優待這些勞工,反而讓學生權益受損,甚至這種只保障工會成員的「防搭便車條款」,會引發校園對立。
這令筆者不禁難以理解,難道反對者每個都不是受雇於人的勞工,而是獨立開業的老闆,所以才會對於工會感到不滿?否則怎麼會平常抱怨工時太長、薪水太低,看到有勞工透過團體協約爭取到權益時就忿忿不平?
當然,反對者的理由是,教師和一般勞工不同,教師適用的是公保,和適用勞保勞退的勞工不同,退休後的所得替代率比較高,福利比較好、被解雇和懲戒的可能性也遠比一般勞工來得低,所以應該要付出較多的犧牲,譬如說就算超過下班時間,只要有學生還想問問題,教師就必須無薪加班,繼續留在學校,才算是為人師表,有在照顧學生。但這樣的顧慮,其實當初在立法討論教師到底能不能享有「勞動三權」的時候就有爭執過,所以最後工會法才會剝奪了教師組織企業工會與罷工的權利,減弱了教師和資方協商的籌碼。
但無論如何,法律上從來沒有否認教師本身仍然是勞工,仍然享有勞動基準法上的權利,工會法也一樣允許教師組織產業工會和資方進行團體協商。今天教師職業工會只是依法與資方進行協商,而得到了這樣有利於勞工的結果,過程並沒有違法,反而是希望教師就算下班還要無償繼續加班,才是違法的要求。
至於,教師職業工會要求團體協約的成果,只適用在有加入工會的教師身上,本來就是合情合理的事情,正因為工會成員有與工會一起和資方對抗,之後享有團體協商的成果自然是理所當然,就像是民眾不會同意平時沒交健保費的海外僑民,一生病就能夠回來用健保一樣,工會當然也會希望制訂「防搭便車條款」,否則,如果團體協商的成果對於每個勞工都能享用,誰還會加入工會?誰會願意冒險和工會一起對抗資方?
台灣今天勞動環境之所以會比歐洲更惡劣,正是勞方自己不願意團結起來,看到工會爭取到權益時,不是想要效法,而是想要盡力扯工會的後腿,批評工會過太爽,甚至有些勞工還選擇和資方站在一起,打擊工會,這樣的心態持續下去,台灣會被稱為過勞之島,在筆者看來也只是剛好而已。所以,今天宜蘭教師職業工會用團體協約達成了這樣的成果,身為勞工的人們,不僅不應該批評,而是要大力支持和效仿,否則每一句批評的聲音,最後恐怕都會加強了資方打壓勞方的氣焰,回過頭來可是損害了自己的勞動權!

野山羊

銘傳國小楊老師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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