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2013)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
2013 Overseas Youth English Teaching Volunteer Service Program
辦理方式及經費補助說明
一、活動目的:為配合政府「挑戰2008年國家發展重點計畫」之E世代人才培育計畫,鼓勵海外華裔青年投入國內英語教學活動,提升教學資源缺乏地區國小、國中學生及弱勢族群學習英語機會,平衡城鄉差距,並促進海內外青少年交流,讓華裔青年透過英語教學服務,增進對臺灣的認識,以及對中華文化及臺灣優質文化之認同。
二、辦理方式如下:
(一)辦理時間:
1.教育訓練時間:102年6月30日(日)至7月5日(五)。
2.學校營隊活動時間:102年7月8日至7月19日。
3.僑委會安排志工參訪時間:102年7月20日由學校教師帶領志工至僑 委會安排集合地點,後續由僑委會進行帶領志工為期1週參訪活動。
(二)辦理學校:
100及101年計有17所學校(如表1)受本部補助設備費用應賡續辦理,其餘申請學校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前揭17所以外之國中或國小共2所教學資源缺乏地區學校,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102年度2月7日前提報初審學校名單、申請表、計畫(持續辦理之17所學校應提報102年度計畫)及經費概算(含持續辦理之17所學校)到部,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會同僑委會進行計畫審查後確定辦理學校。
表1
縣市 | 100.101.102年連續三年辦理者 | 已自100年起辦理且自101年起願意再次連續辦理3年者 | 101.102.103年 新辦理者 |
新北市 | 九份國小 | | 大成國小 | | |
桃園縣 | | | 百吉國小 | | |
臺中市 | | | 梨山國中小(國小部) | | |
彰化縣 | 伸東國小 | | 大村國小 | 清水國小 | |
雲林縣 | | | 馬光國小 | | |
嘉義縣 | | | 松梅國小 | | |
臺南市 | 學甲國小 | 後壁國小 | | | |
屏東縣 | 三地國小 | 里港國中 | | | |
臺東縣 | | | 溫泉國小 | 仁愛國小 | |
金門縣 | | | | | |
臺北市 | | | | | 雙園國中 |
新竹市 | | | | | 內湖國中 |
總計 | 6所 | 7所 | 2所 | 2所 |
(三)審查流程:
1.初審:
(1)條件及優先順位:由各直轄市、縣(市)進行初選,以申請102年、103年、104年
高度意願連續辦理三年參與學校為優先。條件近似者,以102年度辦理績優者或
具高度配合意願辦理者為優先。
(2)初審程序: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組成小組初審,小組由主管課(科)長、承辦人及國教輔導團英語領域輔導員若干人組成,審查時應審酌學校需求程度、志工住宿環境、配合意願、學校課程輔導員之推派等條件,選定若干學校後,務必派員至學校勘查確認無誤完成初審後,始得向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推薦。
(3)推薦期限及注意事項:
A.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於102年2月7日(星期四)前函報(紙本1式6份)下列資料:
1國中、國小初審推薦學校(附件1)
2各校申請(附件8)暨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意見及勘查紀錄 (附件2)
3各校實施計畫(含辦理營隊緣由、營隊課程設計、行政支援分工名單、課程輔導員(英語教師)名單、營隊活動期間(颱風、土石流、傳染性疾病..等)緊急應變措施、申請連續三年設備補助之原因(原因請參考說明B)、經費概算『格式如附件3』, 另請續辦之學校一併提出102年度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資料。)
4訪視輔導員訪視經費概算表(附件3-1)
5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設備補助申請學校初審意見表(附件4)
6彙整之辦理學校設備暨設施細目暨經費申請表(附件5)
7彙整之承辦學校申請資料(附件6)
8彙整之申請經費一覽表(附件7-excel檔)
B.申請102年、103年、104年高度配合意願連續辦理三年參與學校者,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提供下列資料:
1.前項(A項)所有資料。
2.設備補助申請學校初審意見表 (附件4)、辦理學校設備暨設施細目暨經費申
請表(附件5)
3.詳細3年計畫,計畫內請載明辦理本項活動急須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協助補助條件為下列何種原因,俾利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審核補助:
(1)校舍經鑑定屬老舊危險建物者;
(2)因天然災害(颱風、水災、地震、土石流及其他災害等)致校園環境遭
受損害,應立即補助經費進行改善者;
(3)教學設備明顯不足,對教學效果顯有不利影響者;
(4)其他有緊急需求必須補助經費者。
2.複審:
由本署於102年3月8日,會同僑委會及本署中央課程與教學諮詢輔導教師團隊英語組教師進行審查後,公布核定學校名單。
(四)學校資格:限定教學資源缺乏地區學校,可推派自校英語教師擔任課程
輔導員(協助帶領教育訓練小隊暨營隊活動教學指導)者且高度積極辦理
者優先。
(五)參加學生:每校營隊學生人數以50名為原則,男女各半,以原住民、低收入、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外籍配偶子女為優先,以地區性規劃方式,承辦學校得留本校學生參加名額50%,需提供一半名額供鄰近學校推薦學生參與。
(六)營隊規劃與計畫:學校需以校長為首組成行政團隊及課程規劃團隊,行政支援整體庶務工作並協助課程團隊提供教學資源,課程團隊規劃多元活潑的英語學習活動與親子活動,結合所屬英語輔導團、英專役男及大專英語相關系所學生之力量共同規劃適合學生之課程內容,工作團隊組織應於計畫中述明(每所學校均需檢附辦理計畫,並檢陳工作人團隊組織;申請自102年起連續辦理三年者需提報3年計畫,並於計畫中載明辦理本項活動急須本署協助補助條件為何種原因)。
(七)志工分配:每校視情況分配4-8名志工,遇缺不補(每名志工以輔導4-8名學生為原則,志工性別比例依僑委會遴選狀況酌以調整,往年均女生多於男生),請於申請表件內註明原因。
(八)課程輔導員推薦:課程輔導員之目的在於協助華裔志工於教育訓練期間 及營隊活動期間課程輔導及生活輔導。辦理學校之課程輔導員應優先推派本校英語教師、倘校內無英語教師者,次之推派同縣(市)他校英語教師、再次之為其他縣(市)英語教師。所推課程輔導員需能以英語進行溝通暨協助志工進行教學活動(含教案設計、每週課程安排、教學資源搜尋暨工作日誌撰寫…等)。
(九)大專院校英(外)語相關學系大專生協助: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各校積極運用大專院校英(外)語相關學系大專生至少一名協助營隊活動,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給予協助之大專生嘉獎或相關獎勵。
(十)英語專長替代役男協助: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營隊期間調用所屬英語專長替代役男,至辦理學校協助本次活動,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給予協助之英專役男榮譽假或相關獎勵。
(十一)辦理營隊活動前置準備座談會:請各校校長協同學校總窗口、課程輔導員及英專役男(大專志工)運用102年7月5日(星期五)或7月6日(星期六)至少30分鐘時間,辦理座談會與華裔志工對談,並將後續兩週營隊活動期間注意事項及相關規範宣導(請製作學校注意事項及相關規範宣導資料或手冊提供志工),另102年7月5日(星期五)至7月7日(星期日)為營隊前置準備時間,所有營隊活動前置工作請利用這幾日完成,志工出遊活動請安排於102年7月13日至7月14日,勿安排於營隊活動前之週末。
(十二)各地方政府應發布新聞稿以宣導本項活動。
(十三)教學影片拍攝、教案及教學資源之彙集:各校需拍攝每名志工至少1節
課授課教學影片;另需彙集志工授課之教案及教學資源電子檔,併同成
果相關資料報部。
(十四)學校說明會請各校務必出席者為:1.校長;2.承辦窗口;3.課程輔導員(英
語教師)。
(十五)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轉知所屬國中小是項營隊訊息,申請學校應注意下列幾項事項:
1.具高度意願自本年度起連續辦理3年者,且學校推薦該校英語教師為課程輔導員者優先。
2.辦理學校具高度配合出席參與本署相關會議及落實計畫執行。
3.學校充分給予人力之支援辦理,工作組織團隊能將課程及行政組織清楚劃分並互相協助支援者。
4.學校家長能高度支持學校辦理本項活動,並於營隊活動期間支持者。
5.結合鄰近地區大專校院英語文、外語文系所大學(專)生至校擔任本活動志工及英語專長替代役男等人力資源,以達區域教學資源整合暨國際文化交流。
6.能提供志工適當住宿環境者。
(十六)各地方政府需於學校辦理完畢後,立即召開各校辦理狀況檢討會議,會議針對學校籌備、辦理情形、人員支援、地方政府支援、志工表現暨學生反應等項進行討論,8月31日前須將會議紀錄暨簽到表報本署,俾憑本署瞭解。
(十七)102年(2013)海外華裔青年英語服務營重要之作業辦理進程如表二:
工作項目 | 工作時程 | 辦理單位 |
學管科長會議宣導 | 101年11月20日 | 教育部 |
學校申請表件及經費開始接受申請及地方政府初審後報部 | 102年1月 | 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 |
學校申請表件及經費申請截止 | 102年2月7日 | 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 |
辦理學校審查會 | 102年3月8日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僑委會 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 |
核定辦理名單 | 102年3月22日前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辦理學校說明會 請各縣市辦理學校以下人員出席: 1.校長、2.承辦窗口、 3.課程輔導員 | 102年3月29日(星期五)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僑委會 各辦理學校 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函知各校 |
辦理學校經費開始受理 請縣市教育局(處)報部請款 | 102年3月31日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 |
學校籌備、上網充實學校資料及聯繫志工 | 102年3月-6月 | 各辦理學校 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 |
地方政府到校輔導(確認學校準備狀況、辦理情形暨提供學校相關支援) | 102年3月-7月 | 各辦理學校 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 |
辦理課程輔導員行前說明會議 (課程輔導員) | 102年5月31日 | 各辦理學校推派之課程輔導員 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函知相關人員及學校 |
教育訓練 | 102年6月30日-7月5日(劍潭) 102年7月6日至7月7日 (課程前置準備,不安排出遊活動)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各辦理學校 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 課程規劃推動小組 |
學校營隊活動 | 102年7月8日至 102年7月19日 | 各辦理學校 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 |
訪視 | 102年7月8日至 102年7月19日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僑委會、 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 |
辦理學校提供辦理情況調查表、訪視觀察表、志工推薦表 | 102年8月31日以前 | 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 各辦理學校 課程規劃推動小組 |
地方政府-辦理學校檢討會(需將會議記錄暨簽到表報本署) | 102年7月22日至8月31日 | 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 各辦理學校 |
成果核結 | 102年9月30日前 | 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 各辦理學校 |
辦理縣市檢討會 | 102年9月27日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僑委會 各直轄市、縣(市)教育局(處) 課程規劃推動小組 |
三、補助項目及標準:採分區辦理方式,本署得補助交通費,提供承辦學校鄰近學生共同參與。補助項目及標準初擬如下:
(一)補助參與學校接送志工青年來回交通費(7/5教育訓練場地至學校以及7/19學校至僑委會集合場地),苗栗以北及宜蘭每校1萬2,000元,臺中以南每校2萬元,另臺東縣、花蓮縣及離島地區得包含飛機、船舶費用,核實報支。
(二)教材費每校酌予補助2萬元。
(三)志工青年伙食費,每人每天250元(含周末)。
(四)營隊期間學校工作人員午餐費,每人80元(含大專生、英語專長替代役男)。
(五)學校英語營隊期間參與學童(50位)的午餐費用將由本署補助,每人70元。另參與學童於營隊期間倘需留校住宿,原則上同意補助早、晚餐費用,每人每天100元。
(六)志工活動費:補助各校每位志工青年5,500元,其用途包括週末活動交通費、活動費(以上兩項包含周末活動志工及帶隊教師交通及活動費)及學校購置膳宿基本用品之費用,其餘活動安排所需物品…等,依實核支,爰不另行編列雜支費用。
(七)工作人員費用:學校編制內人員以加班費每人每小時最高300元計算(暑假期間學校編製內人員至校協助);非編制內人員(含大專生)得以每人每小時109元一日最多8小時工作費計算,每校總金額不超過2萬5,000元。
(八)參加學生接送交通費(依實核支),請依經費標準辦理。
(九)離島志工7月19日(五)提前返臺住宿費,每名最高補助800元。
(十)志工青年營隊期間之保險由僑委會代辦並分擔經費,另學童已保有學生平安保險,不另行補助學童保險經費。
(十一)英語課程輔導員暨營隊期間推派訪視輔導員教師經費:
1.第一週教育訓練相關經費:
(1)6月30日、7月5日往返學校暨訓練中心交通費(依實核支),請依經費標準辦理。
(2)7月5日帶領志工返校,若學校較為偏遠需住宿,教師住宿費上限為
1,400元。
(3)營隊活動前置準備座談會於7月6日進行者,另補助課程輔導員到校
之短程車資(依實核支),上限為250元。
2英語活動營隊期間推派訪視輔導員經費:
(1)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於7月8日至7月19日期間,需推派所屬英語輔導團教師或對本項活動具高度瞭解之英語教師擔任活動期間府內辦理學校之訪視委員,每週訪視一次,並需據以填報訪視觀察表(每週1份),及提供學校相關建議,訪視費每校1,000元,每校每週1次。
(2)若訪視學校較為偏遠需住宿,教師住宿費每日上限為1,400元。
(3)訪視交通費請優先以短程車資支應(核實報支),倘學校確實相當遙遠
者,請提供車次、車別、票價等相關佐證資料俾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予補助。
(十二)學校說明會及課程輔導員行前說明會往返交通費(依實核支),請依經費標準辦理,另離島、花東地區學校與特偏學校因偏遠無法準時與會者,得編列會議前一晚住宿費,每人補助上限1,400元。
(十三)主動申請102年、103年、104年辦理學校之設備經費補助者,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部於101年第2次全國教育(處)局學管科(課)長會議決議之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配合計畫辦理。
1.補助項目及優先順序
地方政府所轄學校為辦理志工到校所需生活設備之充實或改善資本門經費,得依
序申請下列補助項目,補助項目均為資本門(不得用來添購課桌椅、櫥櫃等項目):
(1)住宿設備:
空調、衛浴等設備或工程之改善或充實。
(2)前小目以外之校舍整修。
(3)教學設備之改善或充實
2.補助基準-申請補助之學校分為曾辦理與未曾辦理二類,補助基準如下
(1)102年前曾辦理過本營隊學校:
95年至102年曾辦理本營隊,102年度未接受前兩年設備補助者,102年、103年、104年主動提出有意願連續承辦3年之學校,每直轄市、縣(市)最多提報2所,經本署核定者,每校至多補助新臺幣10萬元為原則。
(2)102年前未曾辦理本營隊學校,:
迄今未曾辦理本營隊且自102年度起願意連續辦理三年之弱勢學生偏高(弱勢學
生數達全校總學生數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之中間地帶學校,每直轄市、縣(市)政
府至多提報1校;如無符合該項資格之學校提出申請,則直轄市、縣(市)政府
得提報自102年度起願意連續三年辦理之偏遠地區學校,每直轄市、縣(市)政
府至多提報一校。經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通過者,每校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20萬元為原則(本類別僅補助一校)。
※弱勢學生,指具有下列身分之ㄧ者:
1原住民學生。
2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3外籍、大陸及港澳配偶子女。
4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學生及免納所得稅之農工漁民子弟。
5隔代教養及家庭失功能子女(包括單親)。
6身心障礙學生(包括經鑑輔會鑑定為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十四)補助經費除人事費及設備費用以外,其餘業務費可依規定勻支
(各經費項目不得超過20%),並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
(十五)另依據行政院主計處發布之「各縣(市)政府財力分級級次」(如下表)進行補助,請各地方政府先行彙整學校經費並檢視需自籌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