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大同國民中學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

宜蘭縣立大同國民中學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

91.8.30成立

94.8.30一修

95.8.30二修

101.7.30三修

  1. 為防範教職員工生免於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及有效處理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爰依據宜蘭縣政府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府教學字第0910084134號函訂頒「宜蘭縣立大同國民中學性騷擾及性侵害處理與防治實施要點」訂定本要點,並依據101年05月24日頒佈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修訂之
  2. 本要點所稱之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除依法刑法、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外,凡同性或異性間發生下列之行為時,均屬之。
    1. 已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之性接近、性要求、或其他具有性意味之言語或肢體行為者,或意圖以屈服或上開之行為,影響他人學習機會、學術表現或教育環境者。
    2. 以脅迫、恫嚇暴力強迫、藥劑或催眠等方法,使他人不能抗拒而遂其性接觸意圖或行為者,依本校性侵害及性騷擾處理流程(如附件一)及本校性侵害及性騷擾事件通報申訴流程(如附件二)處理,同時依規定通報社政機關。
  3. 本校教職員工生遭遇性騷擾、性侵害問題時,可向輔導室提出申訴及求助,倘侵害人為輔導室人員,得向其他防治小組人員提出,並向本縣性侵害防治中心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
  4. 本校成立性侵害及性騷擾處理與防治小組,推動騷擾及性侵犯處理與防治事宜,承辦單位為輔導室。
  5. 防治小組應視求助者意願提供所需協助,如晤談、陪同就醫、情緒支持、報警、緊急安置、庇護或接受輔導轉介(流程如附件三)。
  6. 防治小組應提供必要服務及相關資訊,包括瞭解事況、告知求助者者正式申訴及非正式申訴之處理方式(見通報申訴流程,如附件二)。
  7. 非正式申訴階段,應協助侵害人與求助者共同面對問題。並依求助者意願尋求。
  8. 第三者之協助(如專業諮商人員)。本階段應於兩星期內處理結束,如逾期但事況已有進步者,經求助者同意得延展之。
  9. 正式申訴階段,求助者得以書面具名方式提出。輔導室應提供求助者相關法律權益、正式申訴制度及流程訊息。防治小組應於一星期內展開調查,並於調查前先知會侵害人與求助者有關調查進行之方式、所需期限及可能延展的情況。
  10. 防治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侵害人與求助者之隱私權,由校長擔任發言人。於調查結束後,以客觀書面報告陳述調查結果,並知會侵害人與求助者。如侵害人為學校教職員工,防治小組得依據調查結果,得由侵害人準備理由書申請覆議,覆議以一次為限。
  11. 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查證屬實,仿相關法令懲處之。其中,對心智喪失、精神耗弱、生理受傷、酒精、藥物作用影響或喪失理智情況下實施性侵犯者,不得以其無理由,拒絕處理。並應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法及校園事件通報管理系統實施要點,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當地性侵害防治中心通報之。
  12. 本校教職員工生遭受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所產生的身心傷害,本校應整合各方資源網路,依求助者之意願與需求,提供相關服務。
  13. 防治小組人員應以客觀公平的態度處理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非經小組召集人允許,不得對外發表事件原委及處理經過結果。
  14. 為防止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案件發生,本校每學年至少實施四小時以上之性侵害防治教育,內容應包括兩性平等之教育、正確性心理之建設、對他人性自由之尊重、性侵害犯罪之認識、性侵害危機之處理、性侵害防範之技巧及其他性侵害有關之教育,由輔導室負責規劃。
  15.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討論報請縣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