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20 條: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2.106學年度非學習型態實驗教育(個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紙本一式三份,請於107年9月30日前交至宜蘭實驗教育中心。(A4紙張,形式不拘,需呈現當年度學習狀況。)
單位:宜蘭實驗教育創新育成中心
地址:宜蘭市中山路一段755號(宜蘭運動公園體育場辨公室)
電話:03-9254034 傳真03-9253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