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自107學年度第1學期起與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擬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應先經本府許可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方得與各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7614臺教國署高字第1070064287A號函辦理

二、擬107學年度第1學期起與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擬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經本府許可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本府審議結果另案函知),方得與學校擬訂合作計畫,並由學校至遲於107725日(星期三)前(以郵戳為憑)檢具合作計畫1份(併附光碟1份)函報國教,同時合作計畫一式10需另由學校以副本抄送國教署委辦學校國立和美實驗學校教務處協助彙整;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旨揭合作計畫參考格式洽學校或至本專網/資料夾/申請表件區下載使用 (http://blog.ilc.edu.tw/blog/blog/25222/albumid=174315)

四、如有疑義,請洽本府教育處課發科(9251000#2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