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訊息】有關擬自110學年度第1學期起與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擬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確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42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100042388號函辦理。

二、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6條或第17條規定,經本府許可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擬自110學年度第1學期起同時取得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籍之學生,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函報教育部許可後進行合作。

三、擬自110學年度第1學期起與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擬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由各該學校於11072日前(以郵戳為憑)檢具合作計畫書面影本一式5(併附光碟1)以副本抄送方式函送該署委辦學校國立和美實驗學校協助彙整;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檢附本條例及旨揭合作計畫參考格式電子檔各1(修正處如標示,如附件)供參。

附件1-高中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與學校合作計畫書0427修

附件2-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