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擬自105學年度第2學期起與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擬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應先經本府許可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再與各該高級中等學校擬訂合作計畫,復由學校於106年1月12日(星期四)前函報國教署許可後進行合作,請查照。發佈日期: 2016 年 11 月 14 日2021 年 3 月 18 日 作者: hsiao103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3條第1、2項及第16條第1項規定辦理。檢附旨揭來文及合作計畫參考格式電子檔乙份供參。如有疑義,請逕洽本案承辦人 課發科蕭老師(9251000#2651)。相關檔案:(1)國教署來函 ;(2)合作計劃書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