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與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自105學年度第1學期起擬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應先經本府許可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方得與各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575日臺教國署高字

    第1050074041A 號函辦理。

二、擬與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自105學年度第1學期起擬訂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經本府許可

    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本府審議結果另案函知),方得與學校擬

    訂合作計畫,並由學校於105815日前(以郵戳為憑)檢具合

    作計畫1份(併附光碟1份)函報教育部國教署,同時合作計畫一

    式15需另由學校以副本抄送國教署委辦學校國立和美實驗學校教

    務處協助彙整;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三、旨揭合作計畫參考格式請洽學校或至本專網/資料夾/申請表件區下

    載使用

    (http://blog.ilc.edu.tw/blog/blog/25222/resource/174315/3599162)

 

四、如有疑義,請洽本府教育處課發科承辦人劉老師

    (9251000-2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