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二、學校物質環境2-4-1-6環境教育法重要法規宣導

2-4-1-5宜蘭國小103學年度環境教育法重要法規宣導

※環境教育法重要法規說明

一、     第十九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前項環境教育,得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參訪、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或場所辦理。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協助民營事業對其員工、社區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
 
二、    依據宜蘭縣政府來文規定,縣內教職員工每年起1月1日至12/31止每年應參加至少8小時(含節能減碳課程4小時)環境教育課程
 
三、     第二十四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
以下環境講習:
     一、未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
     二、未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針對所有員工、教師、學生辦理四小時以上環 境教育。
     三、未於翌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 當年度環境教育執行成果。
     經主管機關令其接受前項或前條環境講習,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參加者,得申請延期,並以一次為限。拒不接受第一項或前條所定環境講習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
為止
 
※相關措施說明
教職員工部分:
一、  校內有關環境教育研習請盡量參加以獲取時數,個人參加時數皆由衛生組長或研習承辦人登錄於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EEIS),於年底前會做統計個人當年度參與總時數。
二、  老師若是參與校外環境課程研習或活動則由該校(活動)承辦人協助登錄,若該校承辦人遺漏則請附上證明由本校衛生組長代為登錄。
三、  教職員工參與學生校外教學活動時數部分也可登錄,將由承辦人彙整各處室做登錄動作。(校外教學場所”山六九”遊樂區暫無法登錄時數)。
四、  每年12/31日前如果時數不足會通知老師補足環教時數。
學生部分:配合九年一貫課程以及校外教學參訪活動都可以列入環境教育8小時時數,在每年12/31日前由承辦人登錄於環境教育管理資訊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