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凱旋國民小學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一、依據:
1. 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2. 宜蘭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秘法字第0960007801號令。
二、目的:
1. 為使本校學生之家長建立正確之家庭教育觀念,增進家庭生活知能,以落實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早期介入危機及高風險家庭,減緩家庭問題惡化。
2. 對於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以增進其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3. 建立危機及高風險家庭社區預防網絡,整合區域服務資源網絡。
三、對象:
本校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
四、實施方法:
全校教職員工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實施輔導相關人員(導師及輔導教師),實施輔導相關人員接獲通報後,立即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並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1. 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2. 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3. 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4. 派員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5. 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到校實施個案諮商輔導。
6. 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7. 其他適當方式。
五、社會資源運用:
1. 本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時,得結合學生家長會辦理或請其協助輔導。
2. 本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之發生及加強輔導措施,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社會團體提供協助。
3. 如評估為高風險家庭則依規定通報外。
六、實施內容:
1. 本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2. 導師就核心課程中之親子支持、互動與溝通須實施至少2小時;輔導教師就核心課程中之偏差行為與協助須實施至少2小時,其他選擇課程可由學校親職講座課程或活動鼓勵家長參加。
課 程 內 容 | 時數 | ||
課程類別 | 課程名稱 | 重要概念 | |
核心課程 | 親子支持、互動與溝通 | 家庭支持(經濟、情感) 良好之親子互動 良好學習環境 家人溝通技巧 關懷與接納子女 | 至少四小時 |
偏差行為與協助 | 子女之反社會行為 學校社區資源 子女交友情形 子女自律 子女對自己之行為負責 規律之生活 | ||
選擇課程 | 父母之職責 | 親職教育 正向對待自己之子女 子女管理自我之行為 孕育良好之生活與學習環境 | 由各級學校自行彈性訂定 |
家庭氣氛之營造 | 一致與適切之管教方式 完整之家庭功能 良好親子關係 感情融洽之家庭氣氛 | ||
家庭支持方案與資源 | 善用傳播媒體資訊 社會支援系統 舒緩社經壓力 學校安置系統 良好之親師關係 良好之社區環境品質 社區資源 | ||
兒童與青少年身心發展 | 兒童與青少年發展之需求 及早發現問題克服發展障礙 子女社會適應及自我調適能力 子女瞭解自我 發掘興趣與能力 發展自我概念 挫折容忍力 良好之生活適應能力 | ||
兒童與青少年壓力與抒解 | 壓力管理 健康之休閒環境 關心與同理子女 問題解決能力 子女課業輔導 | ||
兒童與青少年之次文化 | 社會增強方法 社會行為規範 人際關係能力 學習良好之社交技巧 同儕參與 | ||
親子共學 | 親子共讀之培養 家庭共同學習之概念 親子共學之方式、管道 | ||
重建家庭關係 | 促進責任行為減少非責任行為 增加家人相處時間 | ||
傾聽與表逹 | 情緒管理 正向自我對話 拒絕的技巧 傾聽子女之心聲 接納子女之情緒 | ||
家庭危機處理 | 問題解決之能力 尋找相關團體協助 減少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正確之道德觀念 婚姻諮商 |
七、資料管理:
本校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情形,檔案資料必須妥善保管並保密。
八、本辦法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黃坤忠 教導主任:李采蓉 校長: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