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_2-1-2訂定家長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103宜蘭縣凱旋國民小學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宜蘭縣凱旋國民小學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辦法

一、依據:

1. 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

2. 宜蘭縣政府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秘法字第0960007801號令。

二、目的:

1. 為使本校學生之家長建立正確之家庭教育觀念,增進家庭生活知能,以落實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早期介入危機及高風險家庭,減緩家庭問題惡化。

2. 對於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以增進其家庭教育相關知能,協助其輔導子女改善行為。

3. 建立危機及高風險家庭社區預防網絡,整合區域服務資源網絡。

三、對象:

本校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

四、實施方法:

全校教職員工發現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時,應即通知實施輔導相關人員(導師及輔導教師),實施輔導相關人員接獲通報後,立即通知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並依其違規情節輕重,以下列方式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1. 以電話進行家庭教育諮商輔導。

2. 運用通訊方式提供改善之建議。

3. 提供相關之書面或視聽資料。

4. 派員至學生家中進行家庭訪問。

5. 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到校實施個案諮商輔導。

6. 邀請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參加學校提供之家庭教育課程。

7. 其他適當方式。

五、社會資源運用:

1. 本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時,得結合學生家長會辦理或請其協助輔導。

2. 本校為發揮家庭教育功能,預防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之發生及加強輔導措施,得請求醫療、衛生、社政、警察、少年輔導機關、社會團體提供協助。

3. 如評估為高風險家庭則依規定通報外。

六、實施內容:

1. 本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輔導課程之內容及時數如附表。

2. 導師就核心課程中之親子支持、互動與溝通須實施至少2小時;輔導教師就核心課程中之偏差行為與協助須實施至少2小時,其他選擇課程可由學校親職講座課程或活動鼓勵家長參加。

課 程 內 容

時數

課程類別

課程名稱

重要概念

核心課程

親子支持、互動與溝通

家庭支持(經濟、情感)

良好之親子互動

良好學習環境

家人溝通技巧

關懷與接納子女

至少四小時

偏差行為與協助

子女之反社會行為

學校社區資源

子女交友情形

子女自律

子女對自己之行為負責

規律之生活

選擇課程

父母之職責

親職教育

正向對待自己之子女

子女管理自我之行為

孕育良好之生活與學習環境

由各級學校自行彈性訂定

家庭氣氛之營造

一致與適切之管教方式

完整之家庭功能

良好親子關係

感情融洽之家庭氣氛

家庭支持方案與資源

善用傳播媒體資訊

社會支援系統

舒緩社經壓力

學校安置系統

良好之親師關係

良好之社區環境品質

社區資源

兒童與青少年身心發展

兒童與青少年發展之需求

及早發現問題克服發展障礙

子女社會適應及自我調適能力

子女瞭解自我

發掘興趣與能力

發展自我概念

挫折容忍力

良好之生活適應能力

兒童與青少年壓力與抒解

壓力管理

健康之休閒環境

關心與同理子女

問題解決能力

子女課業輔導

兒童與青少年之次文化

社會增強方法

社會行為規範

人際關係能力

學習良好之社交技巧

同儕參與

親子共學

親子共讀之培養

家庭共同學習之概念

親子共學之方式、管道

重建家庭關係

促進責任行為減少非責任行為

增加家人相處時間

傾聽與表逹

情緒管理

正向自我對話

拒絕的技巧

傾聽子女之心聲

接納子女之情緒

家庭危機處理

問題解決之能力

尋找相關團體協助

減少家庭暴力

家庭成員正確之道德觀念

婚姻諮商

七、資料管理:

本校將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學生資料建檔,記錄並追蹤其家長或監護人接受家庭教育諮商輔導情形,檔案資料必須妥善保管並保密。

八、本辦法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黃坤忠 教導主任:李采蓉 校長: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