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101學年度國民中學新生分發作業流程

PDF檔下載項次預定工作日程工作事項工作內容說明1100.11.17(四)召開第1次委員會議審議101學年度國中新生分發流程與各國中合理班級數校務行政系統負責單位須派人參與相關會議2100.11.18(五)公布各校班級數暨提醒可能額滿學校1. 將第1次委員會會議議定之各校合理班級數,於教育資訊網公布。2. 另請國小告知學生「可能額滿之學校」凱旋國中新生分發作業網http://120.101.202.93100.11.18(五)核對小六學生資料(一)請國小核對小六學生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聯繫電話。通知國小須完成小六學生資料核對之期程4100.11.21(一)∣100.12.20(二)比對、修正國小畢業生資料1. 由教育處函請本府戶政科提供學生相關資料。2. 由國小校務行政系統廠商比對並覆蓋學生戶籍資料。3. 學校修正比對後身份證字號錯誤之學生資料。4. 再次比對並覆蓋戶籍資料。1. 校務行政系統廠商先行下載小六學生原始資料送教育處,俾爾後資料比對。2. 由各國小註冊組協助確認非本國籍學生戶籍資料。5100.12.21(三)召開全縣國中小註冊組長會議1. 國中小分開作業。2. 電腦分發操作說明。3. 審查新生資料作業說明。4. 地點:凱旋國中(3F視聽中心)1. 12/21〈三〉10:00~12:00 國小註冊組長會議2. 12/21〈三〉14:00~16:00 國中註冊組長會議6100.12.30(五)核對小六學生資料(二)國小完成小六學生姓名、身分證字號、地址、聯繫電話等資料之第2次核對。100.12.30前完成7101.01.02(一)∣101.01.11(三)自有房屋資料送件1. 戶籍位於可能額滿學校之學生,倘戶籍房屋所有權人為學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學生兄姊,請國小註冊組長協助發放自有房屋資料送件申請表。2. 請家長將學生戶籍謄本、房屋所有權狀影本(或繳稅證明)送至欲就讀國中,再轉送凱旋國中彙整,以利自有房屋資料清查。3. 學生戶籍房屋所有權人為學生的父母親者,免交上述資料。1.12/30前請各國小發送自有房屋資料送件申請表。2.101年1/2~1/6請各國中收回自有房屋資料送件申請表與證明文件。3.額滿學校於3/5前完成二親等自有房屋資料註記後,再將房屋資料送件申請表及證明文件彙送凱旋國中。4.本府函請地政處提供房屋所有權資料供比對。8101.01.02(一) ∣101.01.13(五)確認小六弱勢學生資料由教育處函請社會處提供下列人員名冊:1. 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2. 小六學生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本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9101.01.02(一) ∣101.01.13(五)自由學區暨欲赴外縣市就讀新生調查1. 請各國小協助調查自由學區意願通知單與回覆單及欲赴外縣市就讀調查表。2. 自由學區意願回覆單請各國小收齊後影印乙份自存,正本送交凱旋國中。1.請各國小於1/2直接由校務行政系統下載列印自由學區意願通知單與回覆單,如無法於系統列印,可於手冊中影印空白表填寫。2.1/3請各國小發放自由學區意願通知單與回覆單交自由學區學生選填。3.1/9~1/12由各國小回收自由學區意願回覆單及赴外縣市就讀調查表。4.1/13請各國小將「自由學區意願回覆單」及「赴外縣市就讀調查表」彙整後影印乙份自存,正本送交凱旋國中。10101.01.02(一) ∣101.01.13(五)教職員子女隨父母親就讀資料調查各國中教職員子女隨父母親就讀資料由教育處發文請各國中提報各國中請於1/13前將電子檔彙送凱旋國中。11101.01.18(三)∣101.02.03(五)戶籍資料異動學生清查1. 由教育處函請本府戶政科提供學生相關資料。2. 清查100.02.01前戶籍資料有異動學生名單。異動資料由系統廠商協助重行覆蓋12101.02.13(一)∣101.02.17(五)國中新生分發國小端作業1. 按學區從系統直接分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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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二條 香港或澳門(以下簡稱港澳)居民,具有港澳永久居留資格證件,且最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六年以上者,得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但申請就讀大學醫學、牙醫及中醫學系者,其最近連續居留年限為八年以上。 第三條 前條所稱海外,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港澳居民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其每曆年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得逾一百二十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 在臺灣地區接受兵役徵召服役。 二、交換學生,其交換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三、參加臺灣地區大專校院附設華語文教學機構之研習課程,其研習期間合計未滿二年。 四、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未滿二個月。 五、罹患疾病而強制其出境有生命危險之虞。 六、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七、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符合前項各款情形之一,具相關證明文件者,其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不併入港澳或海外居留期間計算。 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採計期間之起迄年度非屬完整曆年者,以各該年度之採計期間內,在臺灣地區停留期間予以認定。 符合第二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之ㄧ,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跨年連續在臺灣地區停留不得滿一年,合計不得逾二次。 第四條 港澳居民申請來臺灣地區就學者,其第二條所定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之採計,以計算至當年度港澳學生招生簡章所定之申請時間截止日為準。但其連續居留年限須計算至申請入學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始符合前二條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但書規定之申請者應填具切結書,始得受理其申請,其經錄取後,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就其自申請時間截止日起至當年度八月三十一日止之實際居留情形予以審查,其港澳或海外居留期間有未符合前二條規定者,應撤銷其錄取資格。 港澳居民依第六條第一項自行來臺灣地區申請分發入學者,其第二條連續居留港澳或海外期間之採計,以計算至距申請當時最近之來臺灣地區之日為準;依第六條第四項自行在臺灣地區入學申請補辦分發手續者,以計算至距自行入學時最近之來臺灣地區之日為準。 第五條 依本辦法來臺灣地區就學者,不得申請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各級補習及進修學校(院)、空中大學或空中專科學校、大專校院所辦理回流教育之進修學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及其他僅於夜間、例假日授課之班別。但非以就學事由,已在臺灣地區取得合法居留身分者,得就讀碩士在職專班。 港澳學生違反前項規定者,撤銷其就讀、自行轉讀或升讀之學籍,且不發給任何相關學業證明;畢業後始發現者,應由學校撤銷其畢業資格,並追繳或註銷其學位證書。 第一項規定之學校,應將不得招收港澳學生之情形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第六條 港澳居民符合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在臺灣地區已達就學年齡,並具有臺灣地區合法居留身分者,得於來臺之次日起九十日內,依下列規定申請分發入學: 一、就讀國民小學者,向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二、就讀下列學校者,向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一)國民中學。 (二)國立華僑實驗高級中學(以下簡稱華僑高中)。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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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101學年度國小新生分發作業流程

(經101.1.4研討通過) 項次 時間 工作項目 承辦單位 備註 1 1/4(三) 國小新生分發作業協調會 教育處 各中心學校 2 3/1(四) 調查學齡兒童名冊 教育處 本府民政處提供本縣一年級學齡兒童資料。(至3/1日止) 3 3/5(一) 隨父母就讀調查 教育處 4 3/12(一) 特教生安置名單確認 特教科 5 3/16(五) 新生學區分配作業 特殊生調整作業 教育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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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學區

民族里、大道里、西門里(全部) 負郭里2~8、11鄰 文化里2.4.6.8.10~16鄰 南門里4~11鄰 梅洲里15~17鄰。 梅洲里18鄰為光復、同樂國小自由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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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出入流程

 ※轉入※※轉出※ 因應里鄰調整,104學年度起實施新學區,本校學區如下:民族里西門里(1.3~6鄰除外)負郭里2~8、10.11.13鄰文化里2.4.6.8.10~16鄰南門里(2~3鄰除外)梅洲里15~17鄰 梅洲里18鄰為光復、同樂國小自由學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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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光復國民小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作業要點

經99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壹、 依據                                     一、依國民教育法及特殊教育法。二、依據教育部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頒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及宜蘭縣教育局九十四年六月十四日宜府教學字第0940074288號函「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要點」辦理。三、依據教育部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台參字第0九八0一一五二七一F號函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貳、目標 一、 以公平、公正、公開原則編班,維護每位學生受教權。二、 對需特殊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給於特別安置,照顧弱勢族群學生權益。三、經由透明化、公開化之編班作業,使學生與同儕之間發展良性互動關係,促學生身心正常發展。參、成立常態編班委員會一、委員會由校長、四處主任、註冊圖資組長、特教組長、學年代表六人,教師會代表一人,家長會代表一人,共15人組成編班委員會,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務主任擔任執行秘書。二、委員會於每學年期末召開會議,制定並籌畫有關編班事宜,審查特殊申請案例。三、委員會於每學年期初召開會議,審核編班名單,通過後,予以公告。四、常態編班委員會依據宜蘭縣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要點,討論決定本校之常態編班方式,經確認後公佈周知,並以公開方式辦理。肆、編班方式    一、 一年級新生之編班    一年級編班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級分組學習準則」第六條第二項新生編班採公開抽籤辦理。(一)方式1.新生之編班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2.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教務處註冊圖資組,採公開抽籤方式,編入就讀班級。3.新生之編班由學校事先公告,通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與公開抽籤編班作業,並邀請家長會及教師會代表出席。一年級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教務處註冊組將學生編班名冊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二、升三、五年級重新編班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三年級:採計二年級國語、數學領域定期評量成績平均之T分數,分男女生排序,以S型排列常態編班。T分數同分時,依國語、數學順位,比較平均成績排序。(二)五年級:採計四年級國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定期評量加權平均成績之T分數(T分數同分時,依國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順位,比較加權平均排序),分男女生排序,以S型排列常態編班(國樂、籃球及扯鈴校隊學生除外)為甲組名冊;五年級國樂、籃球及扯鈴校隊學生,採計四年級國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定期評量加權平均成績之T分數,分男女生排序,以S型排列常態編班為乙組名冊。甲組與乙組名冊做群組合併為五年級常態編班名冊。(三)編班後,經編班委員會審查無誤後公告學生群組,新任該學年老師於七天內以公開抽籤決定任教之學生群組,並確定任教班級名稱。抽籤時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及家長會代表出席。導師編配完成後,將班級名稱、導師姓名及學生姓名,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三、特殊需求編班(一) 三、五年級之編班由特教組長於6月底前彙整校內身心障礙學生名單暨疑似身心障礙學生名單,交由編班委員會統籌審核,予以平均分散各班,以免造成部分導師負擔過重。身心障礙、身心特殊學生,得先行確定此類學生之班級導師,由輔導處主辦該業務。(二) 依據宜蘭縣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安置原則與輔導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經鑑輔會鑑定為自閉症或嚴重情緒障礙學生,酌減該班人數三名,每班至多安置一名。其它身心障礙學生,安置一名可酌減該班人數一名,每班至多安置三名。(三) 未經鑑輔會通過之疑似身心障礙特殊生,依規定不得減少該班人數,但編班時以最多三人(含三人)為原則。(四)非鑑輔會特殊生與疑似身心障礙之學生。若有嚴重適應不良之情形,得由導師於每年3月前提供名單於輔導處輔導之。若經輔導尚無法有效解決者,由輔導處提供嚴重適應不良學生相關輔導資料為佐證,於期末交由編班委員會委員審核通過後,於新學年重新編班時予以分散安置,相關資料需保存三年以備考查。(五)學生為雙胞胎或同戶之親戚得申請編入不同班,監護人需於每年6月15日前提出申請由註冊圖資組統一辦理。(六)同一群組發現同名同姓時,T分數在前者與下一群組同一程度之學生交換,避免同名同姓在同一班。伍、轉換學習環境:編班作業完成且公告後,不應任意更動編班名單。在學期中如發現無法適應學習環境,得依據「教育部國民中小學學生轉班作業原則」處理。陸、增班、縮班一、增班:以影響學生變動最小為原則,公平從各班抽取學生另成一班。二、縮班:以影響學生變動最小為原則,該學年若有教師職務異動者,以該班為優先拆班,若該學年無教師異動者,則公開抽籤決定縮班班級。被縮班之學生應遵守常態編班,按S型編入各班。柒、班級導師抽籤:一、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級分組學習準則」各班學生編班完成公告後七日內,辦理班級公開教師抽籤,抽籤時應邀請教師會代表及家長代表出席。二、若該學年任教導師有子女在同一學年或有需迴避狀況,顧及公平原則與輔導需求,若有此一情況產生時,可由該老師先抽,並將該子女之所在群組排除,餘師再進行抽籤。捌、新生補報到及轉入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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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學生編班原則

依縣府來函(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00011364號),針對轉學生之編班原則補述如下:「編班作業完成後補報到之新轉學生,各校應公開抽籤分配就讀班級,依性別之不同編入學生人數較少且同性別人數較少之班級,以求各班學生數達於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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