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語教學政策

英語專長列入國小英語教師甄選條件

為提升國小教師英語教學知能、維護學生受教權益,請將具備英語專長列入國小英語教師甄選條件之一。

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是否具備英語專長由以下條件判定,亦即國民小學英語教師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通過教育部88年所辦理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檢核者。

(二)畢業於英文(語)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語)組者、畢業於英文(語)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20學分班者。

(三)達到CEF架構B2(高階)級以上英檢者(含通過財團法人語言測驗中心93年度所辦「國民小學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

(四)經縣市政府自行培訓檢核通過並發給相關證明者。

(五)具國小英語加註專長教師證者。

國教署來文原文連結: 1031003國教署來文.PDF
發文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
發文字號: 臺教授國字第1030108934號

宜蘭縣轉文原文連結: 1031009宜蘭縣轉文.pdf
發文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 府教學字第10301623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