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教育部統合視導指標-防災教育

1-1-1當年度縣市防災教育實施計畫依災害潛勢分析訂定。
1-1-2訂定當年度目標明確之縣市防災教育實施計畫,並依據年度目標落實推行。
1-1-3承上,教育局(處)年度預算中編列防災教育相關預算。
1-1-4於本年度結束前,辦理執行成果年終檢討會,依檢討修訂並公告下年度之防災教育實施計畫。
1-2-1成立防災教育輔導小組,成員須包含行政推動小組及專家技術顧問團(須包含在地專家學者、防災教育績優學校校長或承辦人)。
1-2-2防災教育輔導小組審核學校校園災害防救計畫。
1-2-3防災教育輔導小組查核學校辦理防災教育情形。
1-2-4承上,針對辦理不佳(含學校自評狀況不佳)之學校,提供到校輔導。
1-2-5承4,編製具有縣市特性之防災教育相關教材。
2-1-1將防災教育納入學校主管人員(含主任級以上)研習課程中(每學期一次)
2-1-2辦理全縣性防災教育教學與宣導研習(包含防災觀摩演練),達2場以上。
2-1-3結合縣市政府其他單位共同辦理上述活動(例如:消防局、社會局等)
2-1-4上述活動皆進行回饋意見調查及成效評估分析,擬訂改善計畫。
2-2-1學校結合社區資源,共同辦理全校性防災教育教學與宣導(包含防災觀摩演練、海報或漫畫比賽等),達2場次以上之比率。
2-3-1 所屬學校、教師或學生榮獲中央或縣市防災教育相關表揚獎項。
3-1-1 學校依災害潛勢檢核訂定校園災害防救計畫之比率。
3-1-2 學校成立校園災害防救應變組織之比率。
3-1-3 學校依災害潛勢分析,訂定不同災害的校園疏散避難地圖,並公告張貼於校園中之比率。
3-1-4 學校推廣學生隨身攜帶家庭防災卡之比率。
3-1-5 學校辦理防災教育自評之比率。
3-2-1 學校每學期至少辦理1場次全校性疏散路線避難演練(並附檢討改善紀錄)之比率。(核電廠周邊緊急應變區內學校每學期至少辦理1場輻射災害演練;其餘依學校所在環境特性辦理相關災害疏散避難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