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會設置辦法

 宜蘭縣各級學校家長會設置辦法

第一條  宜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與學生家庭獲得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校應設學生家長會(以下簡稱家長會),由在學學生之家長為會員組織之,並冠以各該校之名稱,會址設於學校內。學校並應提供適當場所供家長會使用。前項所稱家長,係指學生之父母、祖父母、養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四週內,將學生家長之相關資料送該校家長會。

第三條  家長會設班級學生家長會,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五週內,以班級為單位,由導師或原召集人召開,導師並應列席,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班級家長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二次,家長均應參加,連續二次無故不參加,由導師瞭解情況,必要時加強連繫。

第四條 班級學生家長會任務如下:

    一、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項。

    二、協助班級推動教育計畫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三、選舉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四、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五、其他親師合作有關事項。

第五條 家長會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五週內由班級學生家長會召開時選出,每班一人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第六條 家長會設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廿五人。但班級數在廿班以上者,每增加五班得增置委員二人,最高不得超過四十九人。前項委員由會員代表互選之,每學年改選一次,連選得連任。

第七條 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人至七人,由委員互選之。但委員人數在十五人以上者,得增置之,最高不超過十一人。委員應就前項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一至四人為副會長,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第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 學期開學之日起二個月內舉行,由原會長或校長負責召集之,開會時由出席會員代表公推一人擔任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得經委員會之建議或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會員代表大會開會時,校長、有關主管及教師應列席。

第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任務如下:

    一、研討協助學校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三、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四、審議委員會所提出之會務計畫、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五、選舉委員會委員。

    六、選舉法定出席相關會議之代表。

       七、其他有關家長會事項。

第十條  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期末各開會一次,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員連署得召開臨時會議。家長委員會開會時,校長及有關人員應列席。

第十一條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事項。

二、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三、研擬提案、會務計畫、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四、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之爭議事項。

五、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促進家長之成長及親師合作關係。

六、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七、選派家長委員代表列席學校相關會議。

八、其他有關委員會事項。

第十二條委員會休會期間,由常務委員會代行其職權,常務委員會由會長視實際需要召集,並擔任主席。

第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及委員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常務委員會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出席人員不足規定人數時,得改開座談會。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不能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委員或常務委員行使其選舉權及表決權。但以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第十四條家長會得置幹事一至二人,由會長聘任或由學校推薦教職員,經家長委員會同意後,由會長聘任之,辦理日常會務。家長會得聘顧問,其人數不得超過委員人數,以提供教育諮詢,協助學校發展。

第十五條家長會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一個月內,應將其會議紀錄及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委員、顧問及幹事名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第十六條家長會得收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由本府另定之。前項家長會費,學生家庭清寒者免繳。

第十七條家長會費之收取,得委託學校代辦,其支用由家長會自行辦理。

第十八條家長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一、會辦公費。

二、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三、舉辦學校員生福利事項。

四、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用途,得由家長會之常務委員會或由學校提供計畫及預算,經委員會通過後支用之。

第十九條家長會費應由會長及校長會同具名,在公營金融機構或政府指定之公庫設立專戶存儲,其收支應設立專帳處理。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凡以家長會名義收取之捐款,應依前項規定辦理。第一項經費收支之帳冊及憑證,教育視導人員得於學年中檢查之,並於辦理交代時,由教育主管機關派員監交。

第二十條家長會違反法令規定或有其他不當干預學校行政與人事等情事時,經主管行政機關認定後,視情節輕重予以協調或糾正,並限期改善。家長會或會員協助學校推展教育貢獻卓著者,得由學校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給予獎勵或由主管行政機關公開表揚,以資鼓勵。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