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學年度特殊教育體驗活動「讓改變從體驗開始」

活動主題:讓改變從體驗開始
活動時間:102年11月1日
活動地點:歡顏館
活動內容:
藉由伊甸基金會拍攝的短片(http://ppt.cc/6jHg :我們沒有不同)
讓學生瞭解身心障礙者和一般人沒有不同,
他/她們也享有行動自由、追求夢想的權利 ,
而我們應該學會尊重彼此的差異,並友善對待彼此。
接著,進行本次主要的體驗活動說明
邀請輔導主任說明體驗活動的目的與規則
關卡一束手有策:體驗肢體障礙者生活中面臨的一些問題。
關卡二心裡有數:體驗視障者行走的不便,並學習如何正確帶領視障者行走。
關卡三破碎視界:瞭解視障人士的視覺呈現除了全黑、模糊外,也可能是扭曲或破碎的。
關卡四舉足輕重:體驗當手部失去功能,日常生活的動作不在理所當容易。
 
透過四項闖關活動,讓學生對生活中的身心障礙者有更具體的感受。
並透過學習單的反思與宣導單的閱讀,對生活中的身心障礙者能提供更友善的氛圍。
 
 
 
 

 

九月親職講座DIY

活動名稱:親子講座及DIY製作
活動地點:本校校史室
活動內容:
這次親子講座開放全校家長參加,我們班的孩子們和家長也踴躍參加呢
 
聽完演講後,開始進行DIY,這部分,我們老師協助為主
孩子專心製作成品的過程
孩子的作品~棒!!!
從製作作品中得到了成就感和充實感!!!
結束後~孩子開心的向媽媽說,下次還要參加!!!
 
 

資源班至陽明牙科進行牙齒保健

活動主題:牙齒清潔與照護
活動地點:蘇澳鎮陽明診所
活動內容:
101學年度,我們學校即參與特教中心舉辦的牙齒照護活動
今年度,持續支持特教中心的活動並於校內指導孩子潔牙
同時,也配合牙科診所的時間,帶孩子們到診所塗氟及補牙

這次相較於去年,孩子們對於牙科診所的恐懼性降低了
很開心地到達診所,等待看診。

 今年度我們班也有新的孩子加入,也一同到診所檢查。

小朋友們看到了親切熟悉的牙醫,都不害怕地把口腔打開,讓牙醫能順利的檢查牙齒並塗氟。

 

小朋友都好棒!好勇敢。

也因為我們每半年就到診所塗氟,校內也督促孩子們飯後清潔,
這次小朋友蛀牙的顆數都明顯大幅減少,甚至沒有蛀牙。
 

 

 

 

 

 

 

 

 

 

增訂並修正特殊教育法條文

特殊教育法增訂第三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及第四十五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02 1 23 

華 總 一 義 字 第 10200012441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

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

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

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十二、發展遲緩。

十三、其他障礙。

第 十 四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辦理特殊教育應設置專責單位,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前項專責單位之設置與人員之遴聘、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三條 身心障礙教育之實施,各級主管機關應依專業評估之結果,結合醫療相關資源,對身心障礙學生進行有關復健、訓練治療。為推展身心障礙兒童之早期療育,其特殊教育之實施,應自二歲開始。

第二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並適用於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三 十 條 政府應實施身心障礙成人教育,並鼓勵身心障礙者參與終身學習活動;其辦理機關、方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之一 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發展,應訂定特殊教育方案實施,並得設置專責單位及專責人員,依實際需要遴聘及進用相關專責人員;其專責單位之職責、設置與人員編制、進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高等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教育,應符合學生需求,訂定個別化支持計畫,協助學生學習及發展;訂定時應邀請相關教學人員、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參與。

第三十三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第一款至

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第四十五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應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家長代表;其組成與運作方式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高等教育階段學校,為處理校內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輔導等事宜,得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並應有身心障礙學生或家長代表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