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員山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113.09.02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拾叁、教師管教學生應依教育部頒「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二十二條一般管教措施,若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礙現場活動時,得要求學務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得強制帶離,並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教師採取以上措施於必要時,應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可請學校行政單位或其他社福相關機構協助之。所採取之一般管教措施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學校可為下列懲罰措施:

(一) 勸導改過或口頭訓誡。

(二) 警告。

(三) 小過。

(四) 大過。

(五) 轉介三級輔導。
(六) 監護人帶回管教(每次以5日為限)。

(七) 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

(八) 送請少年輔導委員會輔導。

(九) 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

(十) 其他適當措施。

以上須經依本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並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拾肆、凡學生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警告以上之懲罰,可予以下列一般管教措施:(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二)口頭糾正。(三)在教室內適當調整座位。(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十)限制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十二)要求靜坐反省。(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十六)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除有特殊情況外,教師不得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拾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書面警告懲處:

  • 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經提醒後仍不改正者。
  • 言語及行為明顯對他人造成傷害,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 與同學吵架或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 干擾上課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提醒後仍不改正者。
  • 攜帶與教學無關的物品或書籍等而影響學習,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 服務公勤或擔任班級幹部不盡職者,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 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無故缺席或未盡責者,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 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 侵犯他人隱私,情節輕微者,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 不遵守公共秩序,情節輕微者,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 盜用他人電腦帳號,逕閱個人基本資料,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 不遵守交通規則致使他人財物或身體受傷,情節較輕者。
  • 因過失破壞公物,不主動報告,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 騎乘(含乘坐未成年者之載送)電動車者為無駕照或有駕照未依規定騎乘機車、電動自行車上放學者。
  • 違反學校作業檢查要點,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 未經允許外定不符合安全衛生之食品,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拾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小過懲處:

  • 欺騙行為侵犯他人權益或造成損失者。
  • 故意損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 不遵守公共秩序,情節較重者。
  • 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 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害團體整潔或公共衛生者。
  • 塗改成績、冒用他人簽名或偽造文書者。
  • 偷竊、打架、威脅恐嚇、勒索,情節輕微者。
  • 攜帶違禁品(菸、酒、毒品、刀械、砲彈等)者。
  • 吸菸、飲酒、嚼食檳榔、賭博者。
  • 盜拷出版品或販賣不當物品者。
  • 玩弄消防、機電、監視等安全設施致財務毀損者。
  • 經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及性霸凌行為,且情節嚴重者。
  • 學生言論已涉及公然侮辱及毀謗等法律責任者,致使別人遭受名譽損失。
  • 違反前條項第10、11、13、16款之不良行為,情節較為嚴重者。

拾柒、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大過懲處:

  • 集體鬥毆或毆打他人,致人受重傷者。
  • 侵害他人名譽,情節重大者。
  • 無照駕駛經查獲有具體事實者。無駕照或有駕照未依規定騎乘機車、電動自行車上放學者,致車禍使人受傷者。
  • 夥同外人進行暴力或破壞行為者。
  • 侮辱師長者。建議公然侮辱或毀謗同學或師長達法律責任者。
  • 偷竊、威脅恐嚇、勒索,情節較重者。
  • 販賣或吸食、注射違禁品者。
  • 攜帶危險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 故意損害公物,情節重大者。
  • 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不正當場所,經查獲有具體事實,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 經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非227條款)者。

拾捌、學生獎懲會作成獎懲之決定後應填具「學生獎懲委員會裁決書」,將結果通知相關單位

及人員(含輔導處(室)、導師、簽報獎懲人員、學生家長或監護人)。

拾玖、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於受獎懲事宜,認為違法或不當致其權益受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要點」向學校提出申訴。

貳拾、申訴人不服申訴評議決定,得於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由 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代為向教育處提出再申訴。再申訴書應載明下列事項,由再申訴人之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 再申訴人及法定代理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就讀學校與就讀年級及班級、住址、聯絡電話及再申訴人與該法定代理人之關係。

二 再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三 收受申訴評議決定書之年、月、日。

四 提出再申訴之年、月、日。

提出再申訴,應檢附申訴評議決定書影本。委任代理人提出者,並應出具代理人之委任書。

貳拾壹、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宜蘭縣立員山國民中學學生獎懲辦法 112.09.01校務會議通過修正

拾伍、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書面警告懲處:
(一)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經提醒後仍不改正者。
(二)言語及行為明顯對他人造成傷害,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三)與同學吵架或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四)干擾上課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提醒後仍不改正者。
(五)攜帶與教學無關的物品或書籍等而影響學習,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六)服務公勤或擔任班級幹部不盡職者,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七)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無故缺席或未盡責者,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八)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九)侵犯他人隱私,情節輕微者,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十)不遵守公共秩序,情節輕微者,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十一)盜用他人電腦帳號,逕閱個人基本資料,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十二)不遵守交通規則致使他人財物或身體受傷,情節較輕者。
(十三)因過失破壞公物,不主動報告,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十四)騎乘(含乘坐未成年者之載送)電動車者為無駕照或有駕照未依規定騎乘機車、電動自行車上放學者。
(十五)違反學校作業檢查要點,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十六)上學遲到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七)未經允許外定不符合安全衛生之食品,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拾陸、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小過懲處:
(一) 欺騙行為侵犯他人權益或造成損失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三)不遵守公共秩序,情節較重者。
(四)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五)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害團體整潔或公共衛生者。
(六)塗改成績、冒用他人簽名或偽造文書者。
(七)偷竊、打架、威脅恐嚇、勒索,情節輕微者。
(八)攜帶違禁品(菸、酒、毒品、刀械、砲彈等)者。
(九)吸菸、飲酒、嚼食檳榔、賭博者。
(十)盜拷出版品或販賣不當物品者。
(十一)玩弄消防、機電、監視等安全設施致財務毀損者。
(十二)經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及性霸凌行為,且情節嚴重者。
(十三)學生言論已涉及公然侮辱及毀謗等法律責任者,致使別人遭受名譽損失。
(十四)違反前條項第10、11、13、16款之不良行為,情節較為嚴重者。
拾柒、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大過懲處:
(一) 集體鬥毆或毆打他人,致人受重傷者。
(二) 侵害他人名譽,情節重大者。
(三) 無照駕駛經查獲有具體事實者。無駕照或有駕照未依規定騎乘機車、電動自行車上放學者,致車禍使人受傷者。
(四) 夥同外人進行暴力或破壞行為者。
(五) 侮辱師長者。建議公然侮辱或毀謗同學或師長達法律責任者。
(六) 偷竊、威脅恐嚇、勒索,情節較重者。
(七) 販賣或吸食、注射違禁品者。
(八) 攜帶危險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九) 故意損害公物,情節重大者。
(十) 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不正當場所,經查獲有具體事實,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十一)經本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非227條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