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規定

宜蘭縣員山國中學生請假辦法

一、本校學生因病或因事(或喪假)不能到校上課或出席各種學校活動,應依本規則辦理請假手續。

二、學生因病不能上課時,請家長於當天早上先以電話向導師口頭請假(9222331轉各年級導師分機34-36或轉32通知學務處生活教育組),並於病癒到校上課時向級任老師補辦請假手續,事假應事先辦妥手續。

三、學生在校因病(事)需臨時請假外出或早退時,須經本校護士或導師及學務處准許取得外出單,並通知家長帶回始能離校。返校後仍要向導師報到銷假並補辦請假手續。

四、請假時間在三天以內者,向導師辦理手續並填寫請假單;三天以上須經學務處主任核准;一星期以上者,需轉呈校長核准。

五、因病請假三天以上者須檢附醫生之證明。

六、遇有校外參觀教學活動而不能參加時,仍應依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七、遇有段考、期考或其他重要考試時,不得請事假;因病請假時須報請教務處核准,並依教務處規定辦理補考。

八、學生未經請假不到校上課,或返校三日內未補辦請假手續者,一律以曠課論,並依照综合表現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九、學生因公須請假時,得請准公假,。

十、本規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公佈實施,修訂亦同。

 

 

 

 

 

學生請假規則

 

第 一 條:學生除國定假日、例假外,上課時間離校,無論公假、事假、病假,均須填寫「學生請假單」附相關證明文件(病假於三日內)送請學務處請假,否則以曠課論。

第 二 條:學生請假種類:

一、公假──為公服務者。

(一)伙食委員,因辦理伙食事宜者。

(二)參加學校團體活動,經學務處核准者。

(三)教育部、僑委員、外交部、救國團或其他有關機關來函通知者。

(四)經本部指派臨時服務者。

(五)護照到期辦理簽證或辦理公務證明文件者(國內以一日為限,回僑居地簽證以十天為限)。

二、事假──因事故而請假。

(一)返回僑居地省親者。

(二)因轉學休學等手續而耽誤上課時間者。

(三)凡參加國內大專聯招,分發本部而未遵照註冊日期辦理手續者,視同放棄入學論處,但因特別事故,提出有效證明文件,經核准後,得以事假補辦註冊手續。

(四)第二學期註冊,全校學生一律依限辦理註冊,如有正當理由,應事前經核准延期註冊,得以事假登記,否則自正式上課之日起以曠課論處之。

三、病假──無論大小疾病,均須取得公立醫院或校醫診斷證明書於三日內請(銷)假。

四、喪假──因直系親屬亡故者。(國內給假三日,國外十日為限)。附有關證明文件,不予扣分。

五、其它特殊事故,須本人或家長親自處理者,應檢附證明文件,得給予事假。

第 三 條:學生請假在三日以內者,由導師核准,三日以上一週以內者由學務主任核准,一週以上報請校長核准之。

第 四 條:請假應注意事項:

一、值日或值勤學生,應事先覓妥代理人(姓名寫於請假單反面)否則一律不准請假。

二、除公假外其一學期內請假總時數不得超過全學期上課時間三分之一,否則停止參加考試。

三、各科考試期中,一律不准請假,如有特殊情形,須事先向導師請假,並請教務處核准,否則不予補考。

四、學校慶祝大典及校外各種集會,一律不准請假,如有特殊事故,須事先向導師請假,轉請學務主任核准之。

五、學生因病不能親自請假時,得由同學代為辦理,但須繳證明文件,續假時亦同。

六、請假期滿,如不能返校上課者,應即以限時信件在四十八小時內辦理續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

七、如因特別事故(校外)未及請假者,必須檢同證明文件於返校三日內向導師辦理補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請假一日以該日上課時數計算,請假時數如統計錯誤時,於公佈後三日內攜帶請假存根得向生教組申請更正,逾期 不予受理。請假單不得任意塗改,否則其請假時數以曠課缺席論,如有毀損或遺失,須自行補辦請假手續,其原請假時數,以學務處之登記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