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_4-5_配合於每月5日前提供上個月資源回收數據(含憑證)予所在地鄉鎮Post author:劉建成Post published:2014 年 10 月 16 日Post category:其他配合措施4-5本校依規定每月5日前均將上個月資源回收數據提供員山鄉公所。 本校均依規定將回收款項存入本校公庫。 相關內容4-2-1本校99及100學年度均未申請永續校園改造計畫經費2011 年 12 月 6 日105年_4-3-5_將空氣汙染與防治課程,融入於課程計畫中2016 年 10 月 21 日105年_4-3-3_確實掌握敏感族群學生名單,並進行全校空氣汙染防護宣導2016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