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_4-5_配合於每月5日前提供上個月資源回收數據(含憑證)予所在地鄉鎮Post author:劉建成Post published:2014 年 10 月 16 日Post category:其他配合措施4-5本校依規定每月5日前均將上個月資源回收數據提供員山鄉公所。 本校均依規定將回收款項存入本校公庫。 相關內容103_4-7-2_環境教育業務承辦人積極參與各項環教研習2014 年 10 月 17 日104_3-2-1、3-5-2_汰換老舊辦公桌,主動聯繫環保局進行大型廢棄物回收再利用2015 年 4 月 1 日4-7-1積極參與或辦理「廢乾電池回收工作計畫」。2013 年 1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