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_4-5_配合於每月5日前提供上個月資源回收數據(含憑證)予所在地鄉鎮Post author:劉建成Post published:2014 年 10 月 16 日Post category:其他配合措施4-5本校依規定每月5日前均將上個月資源回收數據提供員山鄉公所。 本校均依規定將回收款項存入本校公庫。 相關內容4-6-1配合於每月5日前提供上個月資源回收量數據(含憑證)予所在地鄉鎮市公所。2013 年 11 月 4 日105年_4-3-4-2辦理校園空氣品質教育活動教師宣導2016 年 9 月 26 日4-6-1配合於每月5日前提供上個月資源回收量數據(含憑證)予員山鄉鎮市公所。2011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