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_4-5_配合於每月5日前提供上個月資源回收數據(含憑證)予所在地鄉鎮Post author:劉建成Post published:2014 年 10 月 16 日Post category:其他配合措施4-5本校依規定每月5日前均將上個月資源回收數據提供員山鄉公所。 本校均依規定將回收款項存入本校公庫。 相關內容4-5-1配合經濟部水利署「加強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用水措施網路填報系統」填報教育部六五結約能資源運動填報網站及政府機關及學校節約能源填報網站。2012 年 11 月 26 日105年_4-2-4_落實參與宜蘭綠卡點數發放-廢電池、廢光碟片回收2016 年 10 月 14 日104_4-2-1_參與推動宜蘭綠卡-登錄教師環境教育研習點數及成為終身學習網會員點數2015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