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配合於每月5日前提供上個月資源回收量數據(含憑證)予所在地鄉鎮市公所。Post author:frimaire1019Post published:2012 年 11 月 25 日Post category:其他配合措施4-6-1檢附每月5日前提供上個月資源回收量數據(含憑證)。[@more@]一、101年7~10月份陳報員山鄉公所清潔隊之資源回收量資料:資源回收呈報員山鄉公所’.pdf二、四月及七月份資源回收費用繳庫憑證: 相關內容104_4-2-1_參與推動宜蘭綠卡-登錄教師環境教育研習點數及成為終身學習網會員點數2015 年 10 月 12 日104_3-2-1、3-5-2_汰換老舊辦公桌,主動聯繫環保局進行大型廢棄物回收再利用2015 年 4 月 1 日105年_4-3-1_本校透過電子跑馬燈及即時校園廣播器材進行空氣品質警示公布2016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