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_四6.配合於每月5日前提供上個月資源回收量數據(含憑證)予所在地鄉鎮市公所。Post author:damiPost published:2012 年 11 月 16 日Post category:其他配合措施 每個月月底與回收廠商約定回收時間,並在下個月5日前提供上個月資源回收數量以及廚餘回收情形給頭城鎮公所 相關內容103-四-7-2 辦理或參與縣市環教活動–辦理城鄉學習型活動2014 年 11 月 20 日102-五-1規劃設置水循環再利用設施、綠建築2013 年 11 月 21 日104_4-2_參與推動宜蘭縣環境教育電子護照(宜蘭綠卡)計畫2015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