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年度環保創意教學成果競賽

宜蘭縣102年度宜蘭國民中學飲用水特色推動成果報告
壹、實施計畫
一、現況分析需求評估
本校師生人數近900人,每人每日校園飲水以2000cc估算,每日使
用量近1800公升,若學校飲水品質未能予以把關,則師生健康維護容易
出現漏洞,故本校積極行事,聯繫多家廠商詢價及比較,期能以優惠及飲
水安全兼顧為目標,為全校師生提供良好飲水品質。
二、計畫目標
(一)便利學生飲水、鼓勵學生以健康飲水習慣取代飲料。
(二)提供全校師生良好飲水品質。
三、實施期程
102年8月1日至103年7月31日
四、執行策略行動方案
(一)以購買及承租方式,向賀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買3台及承租16
台冰溫熱高科技飲水機,型號:UW-223AS-1,平均約每50人使用
一台飲水機,便利學生飲水,鼓勵學生以健康飲水習慣取代飲料。
(二)每三個月定期汰換濾心,並抽驗三台(飲水機數量1/8以上),以
確保師生良好飲水品質。
五、預期效益
(一)以便利學生飲水方式、改善學生食用飲料的習慣。
(二)以提供全校師生良好飲水品質為師生健康安全把關。
六、經費預算
單項
| 規格
| 單位
| 數 量
| 單 價
| 金 額
|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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賀眾牌冰溫熱高科技飲水機租金
| 型號:UW-223AS-1
| 式
| 1
| 6,500
| 6,500
| 家長會支援經費支出。
|
濾心
| 依型號
| 個
| 76
| 900
| 68,400
| 19台*4次,每3個月換一次,業務費支出。
|
檢測、抽驗費用
|
| 台
| 12
| 900
| 10,800
| 3台*4次,每3個月檢測一次,業務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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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8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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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國中—飲水機請廠商每月定期保養,每三個月更換濾心
鼓勵全校師生廢乾電池回收宣導單
ㄧ、活動目標:
1.使學生瞭解廢電池的相關知識
2.使學生瞭解回收廢乾電池的重要性。
3.配合政府政策,結合學生及家長力量,提高廢乾電池回收率。
二、進行方式:
1.星期五資源回收時間,加收廢乾電池。
2.經過秤重後將廢電池倒入集中桶內。
3.每個月聯繫回收商至學校進行回收工作。
4.學期末統計各班總回收量,績效優異班級及個人給予獎勵。
三、回收宣導
Q1:如果廢電池不回收處理,混在垃圾中加以掩埋,會造成哪種重金屬的污染?
A:汞(水銀)、鎘的污染。
Q2:環保署只有回收含水銀的電池?
A:錯,從民國88年11月1日起,已全面回收各類廢乾電池。
Q3:放電性能及電池壽命不同的電池,可否混合使用?
A:不可,壽命較短的電池會影響到壽命較長的電池。
Q4:藉由充電器充電而得以重複使用數百次的是?
A:二次電池(充電電池)。
Q5:選購包裝上期限快到期的電池,也沒有關係?
A:錯,超過使用期限的電池,不要再使用。
Q6:新舊電池可以混用以節省電池?
A:錯,混合使用,新電池的能量會被舊電池吃掉。
Q7:電器產品長期不用時,也不用取出電池?
A:錯,電器產品長期不用時應取出電池。
Q8:廢乾電池的回收點有哪些?
A:1.資源回收車。
2.社區、學校的回收點。
3.超市、量販店。
4.連鎖藥妝店。
5.連鎖超商。
6.無線通訊器材行。
7.照相沖印店。
8.攝影器材行。
宜蘭縣立宜蘭國民中學及所屬機關(學校)100年度執行成效考核結果及處理建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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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大分類 | 細分類 | 機關代碼 | 機關名稱 | 100年用電量 | 99年同期用電量 | 用電 | 100年用油量 | 99年同期用 | 用油 | 用電指標 | 用電指標基準值 | 用電指標 / 同類型平均 用電指標 | 建議複核方式 | 上級督導機關應辦理事項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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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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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2 | ※註3 |
| ※註4 | ※註5 | ※註6 | ※註7 |
1 | 05 | 13 | 376429601X | 宜蘭縣立宜蘭國民中學 | 328080 | 339080 | -3.24 | — | — |
| 12.92 | 19.9 | 0.64 | 執行績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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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 | 用電成長率:[(當年度用電度數–前一年度用電度數)/ 前一年度用電度數 ]之百分比。 | ||
※註2 | 用油成長率:[(當年度用油量–前一年度用油量)/ 前一年度用油量 ]之百分比。 | ||
※註3 | 單位樓地板面積用電量(用電指標,EUI):[ 年度用電度數 /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 ]。 | ||
※註4 | 同類型機關學校EUI基準值:將94年各執行單位之用電指標依用電屬性分類後作排序,取排序中間之EUI值(中位數),作為同類型機關學校之EUI基準值。 | ||
※註5 | 評鑑考核結果建議處理方式: | ||
| (一) | 獲評定為執行績優之單位:(用電量負成長,且當年度EUI小於或等於基準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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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單位視執行成效對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予以敘獎,最高敘獎額度以嘉獎2次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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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獲評定為自行檢討改善單位:(用電量負成長,且當年度EUI值大於基準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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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行單位應自行檢討用電及用油合理性,以降低EUI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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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獲評定為執行待改善單位:(用電量為正成長或零成長,但年度EUI值小於或等於基準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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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執行單位應自行檢討用電及用油合理性,並併同次年評鑑考核時接受複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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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連續2年仍未改善者,如係因執行單位未執行或執行不力者,應酌予懲處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並以申誡1次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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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 獲評定為執行不佳之單位:(用電量為正成長或零成長,且年度EUI值大於基準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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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執行單位應自行檢討用電及用油合理性,並併同次年評鑑考核時接受複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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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連續2年仍未改善者,如係因執行單位未執行或執行不力者,應酌予懲處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並以申誡2次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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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年度填報未完成或有誤單位:(年度用電、基本資料、年度節能計畫或EUI高於基準值者之98年~104年分年節能目標及節能計畫未填報、填報不全或填報有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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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由直屬上級執行單位通知該執行單位限期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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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者,由直屬上級執行單位檢討未改善原因,除有不可歸責於執行單位之原因外,應酌予懲處業務主管及承辦人員,並以申誡2次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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