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_校園與環保實務_飲水機管理及維護辦法

    宜蘭縣立宜蘭國民中學飲水機管理及維護辦法

一、依據:

     (一)行政院衛生署公佈之﹝飲用水管理條例﹞。

     (二)環保署「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

二、目的:

(一)定期維護本校飲水機,確保學校飲水水質,以達到安全
飲用標準。

(二)定期檢驗飲用水,確保學校飲水安全。

三、使用飲水機的正確方法:

(一)飲水機只供飲用,不可作其他用途,如洗手、洗臉、洗球、洗毛筆等。

(二)飲用時嘴部不可接觸到噴水頭。

(三)使用時輕按開關,不可猛力按壓。

(四)茶葉、泡麵等殘渣等不可棄置於飲水機之台上,應倒入垃
圾筒。

(五)飲水機損壞,應隨時報告事務組。

五、飲水機之清潔維護工作:

(一)濾心每三個月更換一次。

(二)如遇水質變劣時,濾心隨時清洗或更換。

(三)清洗或更換濾心後之飲水機,須放水流出十分鐘以上,方可飲用。

(四)飲水機由各班負責管理,每週一檢視各人經管之飲水機,檢視電源、水源、溫度顯示,並擦拭飲水機台面。

(五)飲水機損壞時,應立即停用掛上『停止飲用』之標示,並通知廠商修護。

六、水質查驗工作:

(一)每三個月通知檢驗單位由飲水機採取水質查驗一次,必要時進行加驗工作。

(二)檢查項目為總菌落數、大腸桿菌等二種。

(三)飲水機水質標準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
辦理。

(四)查驗結果不良時,應立即停用並掛上『停止飲用』之標示,排除不良因素後再進行水質複驗,查驗結果合乎標準再供飲用。

(五)檢驗水質抽驗台數以八分之ㄧ之比例進行。

(六)飲水機水清洗濾心、更換濾心記錄保存二年。

七、檢驗不合格之處理:

(一)       立即公告禁止使用,並於飲水機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

(二)       採取應應措施,同時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三)       設備維修完成後,應再進行水質複驗,檢具合格水質標準證明查驗,完成改善後,使得再供飲用。

八、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