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Post author:cic917Post published:2011 年 6 月 24 日Post category:公告依「環境教育法」第19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訂定所屬單位100年度環境教育計畫(本府員工及縣屬學校一年應參加至少8小時環境教育課程,其中節能減碳課程應至少4小時。相關內容104-2-6 參加教育部綠色學校網路夥伴計畫提案(2)2015 年 10 月 13 日104-1-2 本校歷年推動環境教育之獎項2015 年 3 月 13 日104-1-10 取得環境教育認證合格人員2015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