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Post author:cic917Post published:2011 年 6 月 24 日Post category:公告依「環境教育法」第19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訂定所屬單位100年度環境教育計畫(本府員工及縣屬學校一年應參加至少8小時環境教育課程,其中節能減碳課程應至少4小時。相關內容104-1-9 推動垃圾減量、資源回收工作補助計畫2015 年 10 月 19 日104-1-10 取得環境教育認證合格人員2015 年 10 月 26 日轉知臺北市立教育大學辦理「100年度防治外來入侵種及植物病蟲害輔導團計畫」研習2011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