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教育法施行細則Post author:cic917Post published:2011 年 6 月 24 日Post category:公告依「環境教育法」第19條及本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訂定所屬單位100年度環境教育計畫(本府員工及縣屬學校一年應參加至少8小時環境教育課程,其中節能減碳課程應至少4小時。相關內容104-2-6 參加教育部綠色學校網路夥伴計畫提案(3)2015 年 10 月 14 日宜蘭縣環境教育種子教師增能研習2011 年 2 月 14 日主旨:函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理學系訂於101年10月26、27日於花蓮女中舉辦「從世界意識到地方落實:臺灣環境教育發展與再學習」東區論壇活動,敬請轉知貴校教師踴躍報名參加,並請學校本權責惠予公(差)假登記。2012 年 10 月 23 日
主旨:函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理學系訂於101年10月26、27日於花蓮女中舉辦「從世界意識到地方落實:臺灣環境教育發展與再學習」東區論壇活動,敬請轉知貴校教師踴躍報名參加,並請學校本權責惠予公(差)假登記。201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