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獎勵學生榮譽護照集點辦法

宜蘭縣南澳鄉東澳國民小學學生榮譽護照集點辦法

壹、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十六條辦理。

貳、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參、原則: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肆、實施方式:

一、集一點可兌換值五元之物品。

二、學生可於學期中或學期末累積達一定點數時兌換物品。

三、兌換物品請向教師兌換,並經加蓋「已兌換」章後兌換物品。

四、獎勵或懲罰由導師及各承辦業務之教師執行,並在點數處簽名。

伍、獎勵規定:

一、能背「每週一成語」,並說明其含意,集一點。

二、能每週背「五個英語單字」,並說明其大意,集一點。

(一)低年級能唸出來,並能中、英對照。

(二)中年級能唸、能拼、能寫,並能中英對照。

(三)高年級能唸、能拼、能寫,並能擇一個英文單字來造句。

三、能看一本書,並說明其大意,集一點。

、當週整潔或秩序比賽,獲全校第一名,班上同學每人集一點。

五、代表班級參加本校各項語文、美術、科展、體育等比賽,每人集一點。

六、代表學校參加鄉級各項語文、美術、科展、體育等比賽:

(一)未得名者,集一點。

(二)第三名,集二點。

(三)第二名,集三點。

(四)第一名,集四點。

七、代表學校參加縣級各項語文、美術、科展、體育等比賽:

(一)未得名者,集二點。

(二)第三名,集三點。

(三)第二名,集四點。

(四)第一名,集五點。

八、體能檢測三項達到標準,集一點;四項達到標準,集二點。

九、擔任學校指派職務,認真完成:

(一)各項活動指派之服務人員,集一點。

(二)樂隊、朝會司儀、旗手…等,集三點。

(三)擔任學生路隊隊長及副隊長,集三點

(四)擔任圖書管理員,集三點。

(五)擔任環保小署長、自治鄉長,集五點

十、寒暑假期間依規定到校協助清潔工作,集二點。

十一、文章、作品等刊登於學校文藝欄上,集二點。

(一)童詩創作、仿作。

(二)低、中年級短文創作。

(三)中、高年級作文書寫。

(四)成語造句(低年級二句、中年級四句、高年級六句)。

(五)其他作品發表等。

十二、能積極投稿於各期刊報導,集十點。

十三、學習評量優異集一至三點,進步者一點。

十四、學期評量獲前三名者,集三至五點。

十五、邀請家長積極參與學校活動,集三點。

十六、其他:經教師依事實認可後,集一至三點(如附件一)。

陸、懲罰規定:

一、學生需到校上課,7時40分尚未到校(因事、病假除外),已進到學校

又出校們購買早餐者,扣一點。(附件三)

二、打掃時間未到掃地區域,或掃地不確實,扣一點。

三、連續三週該班整潔或秩序比賽最後一名,扣一點。

四、午休時間吵鬧,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五、服裝不整,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六、邊走邊吃東西,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七、隨地亂丟垃圾,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八、對師長無禮,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九、故意破壞公物,除照價賠償外,扣一點。

十、未經同意,私自進入教室、專科教室或辦公室,扣一點。

十一、其他:經教師依事實認可後,集一至三點(如附件二)。

柒、兌換原則:除以點數折抵外,亦可累計留存。

物品名稱

點數

 

物品名稱

點數

 

鉛筆

1點

 

色紙

3點

 

橡皮擦

2點

 

蠟筆

4點

 

美工刀

2點

 

圖畫本

4點

 

2點

 

彩色筆12

8點

 

尺組

2點

 

剪刀

10點

 

膠水

2點

 

30點

 

原子筆

2點

 

吃牛排

50點

 

素描鉛筆

2點

 

鐵板燒

60點

 

圓規

2點

 

現金

100點

 

彩紅筆

2點

    

樹酯

2點

    
      

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議決並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1.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儕模範。

2.禮節周到足為同儕模範。

3.參加團體活動成績表現優異。

4.節儉樸素足為同儕模範。

5.拾物不昧。

6.與同學相處融洽,互助合作。

7.擔任班級幹部特別盡職。

8.能主動為公服務。

9.能勸告同學向上。

10.運動比賽時遵守規定,表現運動精神。

11.能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

12.能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13.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

14.在車船上讓座於師長、老弱、婦孺。

15.參加各項服務,成績優異。

16.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

17.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

18.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19.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20.參加社團活動,成績優良者。

21.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22.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23.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24.拾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25.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優異。

26.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27.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附件二:

1.言行不當,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

2.與同學爭執衝突,情節輕微。

3.上課時故意吵鬧,屢經提醒仍不改正。

4.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

5.服裝儀容不整。

6.屢次不按時繳交作業。

7.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輕浮隨便。

8.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

9.值勤不盡職者。

10.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11.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

12.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

13.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

14.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

15.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

16.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

17.不假離校外出者。

18.竊盜行為。

19.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20.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21.違反試場規則,考試舞弊。

22.攜帶武器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或影帶、光碟者。

23.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礙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24.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25.不遵守交通規則。

26.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27.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28.抽煙、嚼檳榔,經查明屬實者。

29.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30.毆打同學(反霸凌)。

31.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較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