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獎勵學生榮譽護照集點辦法

宜蘭縣南澳鄉東澳國民小學學生榮譽護照集點辦法

壹、依據: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第十六條辦理。

貳、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參、原則: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肆、實施方式:

一、集一點可兌換值五元之物品。

二、學生可於學期中或學期末累積達一定點數時兌換物品。

三、兌換物品請向教師兌換,並經加蓋「已兌換」章後兌換物品。

四、獎勵或懲罰由導師及各承辦業務之教師執行,並在點數處簽名。

伍、獎勵規定:

一、能背「每週一成語」,並說明其含意,集一點。

二、能每週背「五個英語單字」,並說明其大意,集一點。

(一)低年級能唸出來,並能中、英對照。

(二)中年級能唸、能拼、能寫,並能中英對照。

(三)高年級能唸、能拼、能寫,並能擇一個英文單字來造句。

三、能看一本書,並說明其大意,集一點。

四、當週整潔或秩序比賽,獲全校第一名,班上同學每人集一點。

五、代表班級參加本校各項語文、美術、科展、體育等比賽,每人集一點。

六、代表學校參加鄉級各項語文、美術、科展、體育等比賽:

(一)未得名者,集一點。

(二)第三名,集二點。

(三)第二名,集三點。

(四)第一名,集四點。

七、代表學校參加縣級各項語文、美術、科展、體育等比賽:

(一)未得名者,集二點。

(二)第三名,集三點。

(三)第二名,集四點。

(四)第一名,集五點。

八、體能檢測三項達到標準,集一點;四項達到標準,集二點。

九、擔任學校指派職務,認真完成:

(一)各項活動指派之服務人員,集一點。

(二)樂隊、朝會司儀、旗手…等,集三點。

(三)擔任學生路隊隊長及副隊長,集三點

(四)擔任圖書管理員,集三點。

(五)擔任環保小署長、自治鄉長,集五點

十、寒暑假期間依規定到校協助清潔工作,集二點。

十一、文章、作品等刊登於學校文藝欄上,集二點。

(一)童詩創作、仿作。

(二)低、中年級短文創作。

(三)中、高年級作文書寫。

(四)成語造句(低年級二句、中年級四句、高年級六句)。

(五)其他作品發表等。

十二、能積極投稿於各期刊報導,集十點。

十三、學習評量優異集一至三點,進步者一點。

十四、學期評量獲前三名者,集三至五點。

十五、邀請家長積極參與學校活動,集三點。

十六、其他:經教師依事實認可後,集一至三點(如附件一)。

陸、懲罰規定:

一、學生需到校上課,7時40分尚未到校(因事、病假除外),已進到學校

又出校們購買早餐者,扣一點。(附件三)

二、打掃時間未到掃地區域,或掃地不確實,扣一點。

三、連續三週該班整潔或秩序比賽最後一名,扣一點。

四、午休時間吵鬧,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五、服裝不整,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六、邊走邊吃東西,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七、隨地亂丟垃圾,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八、對師長無禮,不聽勸告者,扣一點。

九、故意破壞公物,除照價賠償外,扣一點。

十、未經同意,私自進入教室、專科教室或辦公室,扣一點。

十一、其他:經教師依事實認可後,集一至三點(如附件二)。

柒、兌換原則:除以點數折抵外,亦可累計留存。

物品名稱

點數

 

物品名稱

點數

 

鉛筆

1點

 

色紙

3點

 

橡皮擦

2點

 

蠟筆

4點

 

美工刀

2點

 

圖畫本

4點

 

尺

2點

 

彩色筆12

8點

 

尺組

2點

 

剪刀

10點

 

膠水

2點

 

書

30點

 

原子筆

2點

 

吃牛排

50點

 

素描鉛筆

2點

 

鐵板燒

60點

 

圓規

2點

 

現金

100點

 

彩紅筆

2點

    

樹酯

2點

    
      

捌、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議決並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件一:

1.服裝儀容經常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儕模範。

2.禮節周到足為同儕模範。

3.參加團體活動成績表現優異。

4.節儉樸素足為同儕模範。

5.拾物不昧。

6.與同學相處融洽,互助合作。

7.擔任班級幹部特別盡職。

8.能主動為公服務。

9.能勸告同學向上。

10.運動比賽時遵守規定,表現運動精神。

11.能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

12.能愛護公物有具體行為者。

13.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

14.在車船上讓座於師長、老弱、婦孺。

15.參加各項服務,成績優異。

16.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

17.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

18.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良。

19.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20.參加社團活動,成績優良者。

21.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22.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23.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24.拾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25.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成績優異。

26.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27.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附件二:

1.言行不當,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

2.與同學爭執衝突,情節輕微。

3.上課時故意吵鬧,屢經提醒仍不改正。

4.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

5.服裝儀容不整。

6.屢次不按時繳交作業。

7.升降旗及各項集會,態度輕浮隨便。

8.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

9.值勤不盡職者。

10.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消極怠惰者。

11.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

12.偷閱他人日記或信件。

13.無正當理由經常遲到。

14.在公共場所高聲喧嚷影響秩序。

15.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

16.上課或集會無故離開。

17.不假離校外出者。

18.竊盜行為。

19.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20.欺騙尊長、同學或朋友,情節輕微者。

21.違反試場規則,考試舞弊。

22.攜帶武器或觀看不正當之書刊、圖片或影帶、光碟者。

23.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礙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24.冒用或偽造家長文書印章者。

25.不遵守交通規則。

26.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資料者。

27.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28.抽煙、嚼檳榔,經查明屬實者。

29.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或活動者。

30.毆打同學(反霸凌)。

31.在校外擾亂秩序破壞校譽情節較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