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一-5 飲用水管理辦法

宜蘭縣育英國小飲用水管理辦法

一、依據:
1.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八六○○二八八八○號令修正公佈「飲用水管理條例」。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七年二月四日(87)環署毒字第○○○四六二○號令發布「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86)環署毒字第七四○九六號令發布「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

二、目的:
1.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
2.提昇學校飲用水品質。
3.維護學校師生健康。

三、設備管理與維護:

(一)設備                                                                  

1.中央飲水系統:(主機一組;飲水機台二台)

2.飲水機:(飲水機三台)目前使用為賀眾飲水機:冰溫熱程控殺菌飲水機一台及溫熱程控殺菌飲水機二台。

(二)管理與維護:

1.每半年水塔清洗一次。

2.中央飲水系統:管理及維護保養內容依與廠商訂定之合約。

3.飲水機:每三個月濾心更換一次,每一個月保養一次。

4.以上維護均作成維護紀錄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三)、管理事項及負責單位:

工    作    項     目

負  責  單  位

備                      註

向所在地縣市主管機關登記

總務主任

定期維護

由總務處辦理委託程序

委託經中央機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

檢測水質

委託經中央機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

由總務處負責抽樣及檢體送檢

公佈水質狀況

總務處

公佈飲用水維護紀錄

總務處

定期清洗水塔

委託合格廠商

每月一次並作清洗紀錄

維護清洗

委託合格廠商

總務處承辦

更換

委託合格廠商

總務處承辦

消毒

委託合格廠商

總務處承辦

沖洗飲水機按鈕及飲水台,並維護其外觀整潔

班級值日生

每日至少一次並作紀錄

四、水質管理:

1.  學校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飲用水設備,應依定定期檢驗水質狀況並公布之。

2.  飲用水水質狀況之檢驗測定,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採樣檢測,水質檢驗紀錄應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3.  檢驗期程: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及總菌落數。

4.  檢驗數量:依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每次應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

五、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1.  關閉進水水源,停止飲用。

2.  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

3.  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4.  自行定檢驗知悉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後三日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水質檢驗數據。前項設備維修工作完成後,

   應再進水質複驗,其已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檢具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報請查驗,完

   成改善後,始得再供飲用。

六、預期效益:確保學校飲用水水源水質,維護學校師生健康。

七、經費來源:學校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八、為提高飲用水管理效率,本計劃得不定期提經校務會議討論修改本辦法。  

九、本計劃經校務會議討論,呈校長核可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