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大福國民小資源回收買賣合約書[@more@]
立合約人:甲方:宜蘭縣 大福 國民小學
【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綠芳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乙方】
茲因甲、乙方雙方同意合作執行源回收計畫,雙方議定條款如下:
一、回收項目如下,回收價格則依當月市價收購之。
回收項目 | 回收內容 | 回收項目 | 回收內容 |
1.鋁罐 | 含其他鋁製品 | 8.玻璃罐 | 玻璃、玻璃罐等 |
2.鐵罐 | 含其他鐵製品 | 9.日光燈 | 日光燈管 |
3.塑膠瓶 |
| 10.乾電池 | 各式電池 |
4.寶特瓶 |
| 11.光碟片 | 各式光碟片 |
5.紙類 | 紙張報紙紙板 | 12.雜塑 |
|
6.鋁箔包 | 鋁箔包、新鮮屋、利樂包 | 13.舊衣服 |
|
7.紙容器 | 紙杯、餐盒 | 14.其他 | 保麗龍、電器用品…等 |
二、約定事項
第一條:甲方應盡回收分類責任,並裝袋綑綁確實,回收資源應避免含水分及異物。
第二條:公告或可回收之資源垃圾,乙方不得拒收,包含甲方所回收無收購價格或學生無法再拆解分類之物品。
第三條:乙方應約定時間內到校回收,無正當事由,經通知且逾約定日期七日未到校回收,之後每日罰款新台幣壹千元。
第四條:乙方應自行搬運所有資源回收物上車,甲方可於能力內提供協助。
第五條:乙方應提供足夠之回收袋、日光燈管箱……等回收物品裝置。
第六條:乙方以現金乙次結清給甲方。
第七條:雙方合作期間,甲方不得將資源回收物託乙方以外第三者回收。
三、附則
第一條:本合約正本兩份,經雙方簽名蓋章後生效,甲、乙方各執一份。
第二條:雙方如有爭訟,同意以台灣宜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三條:本合約如有不盡週全之處,悉依有關法律規定及誠信原則遵行之。
四、合約有效時間:
自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至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立合約書人:
甲 方:宜蘭縣大福國民小學
校 長:施智文
地 址:宜蘭縣壯圍鄉大福路一段62巷26號
電話號碼: (03)9301239
乙 方:
負 責 人:
地 址:宜蘭縣宜蘭市新生路12號
收購者簽名:
電話號碼:
身份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一百 年 一 月 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