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配合推行「環境教育法」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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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三的內容,和老師及學生有較大之關係,茲將列出供參考,其他內容請參考檔案說明。
依本法第19條第1項: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於每年1月31日以前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於每年12月31日前參加4小時以上環境教育,並於翌年1月31日前以網路申報方式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當年度執行成果。違反該項規定者依本法第24條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5,000元以上1萬5,00 00元以下罰鍰,並令其有代表權之人或負責環境保護接受1小時以上8小時以下環境講習。惟本縣為配合落實低碳城市之規劃,每年環教時數為8小時以上,其中節能減碳相關課程至少4小時。

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