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凱旋國中101學年度第一學期(小護士)訓練計畫
101_凱旋國中緊急傷病處理作業流程及實施計畫
凱旋國中緊急傷病處理作業流程及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二、目的
(一)為確保學生和教職員工在學校內發生事故傷害或疾病,能及時給予正確的身體評估及妥善的救護處置,減輕傷病程度及防止病情惡化,縮短患病日數以降低社會醫療成本。
(二)處理過程中除給予正確及專業之救護或照護外,亦需同理學生及家長之心理感受,給予適當的心理支持與情緒安撫,及合宜之後續關懷,以建立友善關係,避免引發誤解、衝突或法律糾紛。
三、事故傷害或緊急傷病處理原則:
(一)學校傷病處理僅止於緊急救護,不得提供口服藥或侵入性醫療行為。
(二)事故傷害或緊急傷病發生時,在上課中由任課教師或在場發現之教職員工先行急救,並視傷病狀況將傷患送至健康中心,必要時通知護理人員到場急救,由級任導師聯繫家長。
(三)如遇護理人員不在時,任課教師應通知學務處妥善處理並送醫。
(四)建立學生緊急連絡卡,並隨時更新,以供傷病處理時之家長聯繫。四、校園緊急處理機制:
建立校園緊急傷病救護計畫,包含通報流程、護送交通工具、護送人員順序、職務代理人等事項。
(一)通報流程:學校發生緊急傷病,目擊者應立即處置、求救,並通報健康中心及學務處前往處理,若涉及人數眾多時(紅色999,表示傷患10以上),立刻啟動學校重大緊急傷病事件處理流程機制(如附件),如有死亡之虞者應向教育處通報。
(二)護送交通工具:
1.學生需緊急送醫時,如學生意識清醒,可採用計程車或自用車。但須注意照護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司機。
2.若為中度以上者,宜呼叫救護車協助送醫。
(三)護送人員順序:(依檢傷分類處理)
1.輕度:無立即性生命危害,由老師通知家長前來帶回就醫,若無法連絡家長或家長無法前來,由學務處派人送醫。
2.中重度(需在30-60鐘內處理):由護理人員執行必要之急救處理,及護送就醫,學務處協調適當人員協助健康中心照護,老師負責與家長聯繫、溝通說明。
3.極重度(危及生命,需立即處理)之傷病,由護理人員及救護車人員共同護送就醫。
(四)職務代理人:護送學生就醫或返家,學校應視同公差假處理,並建立護送人員職務代理人制度,如下表。
職稱 | 第一順位 | 第二順位 | 第三順位 | 第四順位 | 第五順位 |
護理師 | 環衛組長 | 體育組長 | 活動組長 | 生教組長 | 學務主任 |
(五)護送就醫地點
1.為爭取救護時效,護送就醫地點以學校鄰近醫院為優先考量。
2.為避免護送醫院的爭議,學校應在事件發生時,告知家長欲護送就醫地點。
3.若家長無法即時到醫院會合,但因傷勢危及需立即進行特殊處置,由醫師以電話向家長說明後,得由家長授權學校二級主管以上為之。
五、記錄處理
(一)緊急傷病發生之時間、地點、狀況及處理過程等有關資料 ,應詳實紀錄,
陳會相關人員並妥善保管,以便追蹤與備查。
(二) 學校應追蹤傷病學生就醫狀況,並適時給予關懷及協助。
(三) 學生患有傳染性疾病(如腸病毒、水痘、登革熱、流行性感冒、肺結核、食物中毒…) ,依傳染病通報規範,確實通報相關單位(教育處體健科、所屬衛生所之承辦員)
六、本實施計畫經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環衛組長: 學務主任: 校長:
凱旋國中緊急傷病處理作業流程及實施計畫
一、依據
(一)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二)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二、目的
(一)為確保學生和教職員工在學校內發生事故傷害或疾病,能及時給予正確的身體評估及妥善的救護處置,減輕傷病程度及防止病情惡化,縮短患病日數以降低社會醫療成本。
(二)處理過程中除給予正確及專業之救護或照護外,亦需同理學生及家長之心理感受,給予適當的心理支持與情緒安撫,及合宜之後續關懷,以建立友善關係,避免引發誤解、衝突或法律糾紛。
三、事故傷害或緊急傷病處理原則:
(一)學校傷病處理僅止於緊急救護,不得提供口服藥或侵入性醫療行為。
(二)事故傷害或緊急傷病發生時,在上課中由任課教師或在場發現之教職員工先行急救,並視傷病狀況將傷患送至健康中心,必要時通知護理人員到場急救,由級任導師聯繫家長。
(三)如遇護理人員不在時,任課教師應通知學務處妥善處理並送醫。
(四)建立學生緊急連絡卡,並隨時更新,以供傷病處理時之家長聯繫。四、校園緊急處理機制:
建立校園緊急傷病救護計畫,包含通報流程、護送交通工具、護送人員順序、職務代理人等事項。
(一)通報流程:學校發生緊急傷病,目擊者應立即處置、求救,並通報健康中心及學務處前往處理,若涉及人數眾多時(紅色999,表示傷患10以上),立刻啟動學校重大緊急傷病事件處理流程機制(如附件),如有死亡之虞者應向教育處通報。
(二)護送交通工具:
1.學生需緊急送醫時,如學生意識清醒,可採用計程車或自用車。但須注意照護人員不得同時擔任司機。
2.若為中度以上者,宜呼叫救護車協助送醫。
(三)護送人員順序:(依檢傷分類處理)
1.輕度:無立即性生命危害,由老師通知家長前來帶回就醫,若無法連絡家長或家長無法前來,由學務處派人送醫。
2.中重度(需在30-60鐘內處理):由護理人員執行必要之急救處理,及護送就醫,學務處協調適當人員協助健康中心照護,老師負責與家長聯繫、溝通說明。
3.極重度(危及生命,需立即處理)之傷病,由護理人員及救護車人員共同護送就醫。
(四)職務代理人:護送學生就醫或返家,學校應視同公差假處理,並建立護送人員職務代理人制度,如下表。
職稱 | 第一順位 | 第二順位 | 第三順位 | 第四順位 | 第五順位 |
護理師 | 環衛組長 | 體育組長 | 活動組長 | 生教組長 | 學務主任 |
(五)護送就醫地點
1.為爭取救護時效,護送就醫地點以學校鄰近醫院為優先考量。
2.為避免護送醫院的爭議,學校應在事件發生時,告知家長欲護送就醫地點。
3.若家長無法即時到醫院會合,但因傷勢危及需立即進行特殊處置,由醫師以電話向家長說明後,得由家長授權學校二級主管以上為之。
五、記錄處理
(一)緊急傷病發生之時間、地點、狀況及處理過程等有關資料 ,應詳實紀錄,
陳會相關人員並妥善保管,以便追蹤與備查。
(二) 學校應追蹤傷病學生就醫狀況,並適時給予關懷及協助。
(三) 學生患有傳染性疾病(如腸病毒、水痘、登革熱、流行性感冒、肺結核、食物中毒…) ,依傳染病通報規範,確實通報相關單位(教育處體健科、所屬衛生所之承辦員)
六、本實施計畫經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環衛組長: 學務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