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_公告:「宜蘭縣104年度學校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輔導工作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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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辦理學校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作業,請貴校申請環境教育認證之人員,先行填寫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資料,於9/11(五) 「宜蘭縣104年度學校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輔導工作坊」研習時繳交相關文件,俾憑辦理相關認證作業,請查照。

內容:
一、為避免資料填寫有誤,造成文件修正及送審之不便,請申請認證人員攜帶電子檔,以利現場修正資料。
二、檢附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書及填表注意事項。
三、當天會協助送件資料審查,如當天無法送件或無法參加研習,可逕上教育部綠色學校>環教認證專區查詢。

附檔:

  教育部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書填表注意事項

 

一、本部依據「環境教育法」第10條及「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規定,提供各級學校教師、職員依本辦法第5條第1「經歷」管道申請「環境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及社會環境教育」專業領域之「環境教育教學人員」向本部提出環境教育人員認證申請。

二、申請書請寄至:「23144新北市新店區寶中路945樓之1-社團法人台灣環境管理協會收」(信封封面請黏貼附件封面頁)。請以掛號投遞,如郵件以平信寄遞發生遺失遲誤,請自行負責。

三、申請文件請依申請書「應檢具之文件」欄位內所列順序檢附文件、編排頁碼,並以迴紋針或長尾夾夾於左上角平放信封內,1封袋以裝1件申請書為限

(一) 本申請書應使用本部制式格式,各欄均須詳實填寫,所填資料必須與所繳證件上各項資料相符。

(二) 申請書及附件以雙面印製為原則。

(三) 各項證明文件(雙面者,含正、背面)影本,請註明「與正本相符」之核章或以申請學校之戳章或印信等代替。

(四) 回郵信封:寫明申請者姓名、地址及貼足35元郵資之可容納A4大小之信封1個(寄送通過認證之證書)。

(五)送審資料不再退回,申請人如有需要請自行備份留存,如需寄還申請資料,請註明並附65元回郵信封。

(六)檢送審核之文件請勿直接以相關出版品、光碟、書籍、網址遞件,且請勿裝訂成冊。

(七)申請表件填寫說明,請參閱本部綠色學校夥伴網路網站→環境教育專區→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填寫參考檔案,

網址:http://www.greenschool.moe.edu.tw/

(八)為使申請人擇優展現環境教育能力,佐證文件頁數限制如下:

1.  申請認證類別為「行政」或「教學」之一者,佐證資料至多200頁為原則。

2.  申請認證類別為「行政」及「教學」者,佐證資料至多300頁為原則。

四、程序審查:

(一) 申請者依據本辦法第10條檢送規定文件,符合規定者(除學校指定之人員免繳納審查費外)依據本辦法第11條以書面通知繳交審查費。

(二) 請於接獲書面通知15日內以匯款方式繳交新臺幣1,020(含審查費1,000元及劃撥手續費20)

(三) 依照規費法規定,除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形得申請退還,其餘情形審查費不得退還。

五、認證審查:經審查有應補正情形者,應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審查委員對送審文件有疑慮者,得擇期要求申請者接受口試

六、環境教育人員之認證有效期限為5年,期限屆滿前36個月內得申請展延。

七、依據本辦法第16條規定,環境教育人員檢送之文件有虛偽不實者,本部應撤銷其認證。本申請書填報資料及附件如有不實記載,須負一切法律責任;必要時可送請有關機關查證,依法究辦。

八、有關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廢止,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九、依據本辦法規定,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核發、撤銷或廢止,將公開於本部網站。申請者若勾選不同意公開資料,僅公開姓氏、認證有效期限及字號。

十、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疑義,請電洽專線(02)2912-2910分機110(02)2910-8312黃小姐;或(02)7712-9129教育部賀先生。

十一、 本認證申請文件以本部資訊及科技教育司網站公告資料為準,如有更新,不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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