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 總說明
近年來鑑於國際對海洋塑膠污染議題的重視,以及國內歷年淨灘活動統 計結果發現一次用塑膠吸管為海灘常見廢棄物,考量塑膠吸管質輕、容易取 得、體積小,使用後隨意棄置,而於環境中流布,未分解即被生物攝食納入
體內,或分解為塑膠碎片,吸附有害物質,而被海洋浮游生物或貝類誤食, 再經由食物鏈,毒素放大並累積在中高階掠食者的體內,將衍生更多嚴重之
生態與環境污染問題。為加強管制一次用塑膠吸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參酌 美國與英國部分城市對一次用塑膠吸管採取限制使用的管理經驗,依廢棄物
清理法第二十一條授權,訂定「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 其要點如下:
一、本公告用詞定義。(公告事項一) 二、一次用塑膠吸管之限制使用對象。(公告事項二) 三、限制使用一次用塑膠吸管之實施方式。(公告事項三)
四、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情形。(公告事項四) 五、違反本公告之處罰。(公告事項五)
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
公 告 說 明 主旨:訂定「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對象及實 一、明定公告名稱及生效日期。
施方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 二、為使限制使用對象得有相當期間因應本公告
一、本公告用詞,定義如下:
(一)一次用塑膠吸管:指供消費者一次使
用,用過即丟之特性而設計加工製成 而專供吸食飲料時使用之塑膠材質管
狀物,客觀上不再經洗滌後重複提供
消費者使用者。
(二)內食餐飲:指消費者購買餐飲後,於 限制使用對象所提供餐飲之場所現場
食用。但不包括限制使用對象以外帶 形式提供餐飲者。
二、限制使用對象:
(一)政府部門:指於各級政府機關、公營 事業機構、軍事機關、國軍福利品供
應站等場所內經營福利社、合作社、
餐廳、其他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之機 關、事業機構或民間業者。
(二)學校:指於學校內經營福利社、合作 社、餐廳、其他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 之學校或民間業者。但不包括特殊教 育學校。
(三)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百貨公司業 指在同一場所提供多種商品分部門零 售者;購物中心指結合購物、休閒、 文化、娛樂、飲食、展示及資訊等設
施於一體者。凡在上開百貨公司業或 購物中心場所內從事販賣或餐飲業務 之業者均屬之。
(四)連鎖速食店:指從事提供便利性速食品,而以連鎖形態經營之行業,且營業範圍於建築物內或由建築物內延伸至騎樓、人行道等公共空間,且提供座位供消費者點叫後可在現場食用者。
三、限制使用之實施方式:
(一)限制使用對象不得提供一次用塑膠吸管供內食餐飲使用。
(二)以下列方式提供之吸管,非屬本公告所定一次用塑膠吸管限制使用範圍:
1.經認定符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之環保標章規格標準項目「生物可分解塑膠」,並取得環保標章使用證書者。
2.工廠出廠已附有吸管之商品,且公開陳列供選購者。
四、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進入限制使用對象提供餐飲之場所,檢查一次用塑膠吸管之使用情形,限制使用對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五、違反本公告之處罰:
(一)公告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限制使用對象違反本公告規定者,第一次先施以勸導(勸導單格式如附件);第二次及其後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罰。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起,限制使用對象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