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南澳高中飲水機管理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依據宜蘭縣政府公佈之(飲用水管理條例)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目的在維護本校飲水機之除氯、去臭、去色及濾除微小汙徹雜質等作用,以達到安全飲用標準。
第三條、本校事務組負責輔導全校員生明瞭飲水機正確使用方法,與負責連繫廠商作保養清洗及維修工作及每三個月通知合格檢驗單位作水質檢測工作。
第四條、使用飲水機的正確方法:
(一)飲水機只供飲用,不可作其他用途,如洗手、洗臉、洗球、洗毛筆等。
(二)飲用時不可直接用嘴接觸出水口。
(三)使用時輕按開關,不可猛力按壓。
(四)茶葉、泡麵等殘渣等不可棄置於飲水機之台上,應倒入垃圾筒。
(五)飲水機損壞,應隨時報告事務組或於校務系統登記繕修。
第五條、飲水機之清潔工作:
(一)走廊上之飲水系統:
(1) 主機系統水塔每三個月清洗消毒一次。
(2) 自動過濾器耗材每年更新一次。
(3) 飲水機每月保養清洗一次。
(二)RO逆滲透系統:
(1) RO前置濾心每月更換一次。
(2) RO中置濾心每三個月更換一次。
(3) RO後置濾心每三個月更換一次。
(4) 機台每月清洗保一次。
(三)隨時保持飲水機台面之清潔。
(四)飲水機損壞時,應立即停用並掛上「停止飲用」之標示,通知廠商修護。
第六條、水質查驗工作:
(一)每三個月通知合格檢驗單位由飲水機採取水質查驗一次,必要時進行加驗工作。
(二)檢查項目為總菌落數、大暢桿菌等二種。
(三)查驗結果送事務組及使用單位參考。
(四)飲水機水質標準依據【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
(五)查驗結果不良時,應立即停用並掛上『停止飲用』之標示,排除不良因素後再進行水質複驗,查驗結果合乎標準後再供飲用。
第七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之,修正時亦同。
附註:水質標準
水 樣 別 | 水質項目 | 最大限值 |
飲用水水質 (處理後水質) | 大腸桿菌群 | 6CFU/100毫升 |
總菌落數 | 100CFU/毫升 | |
飲用水水源 | 硝酸鹽氮 | 10毫克/公升 |
砷 | 0.05毫克/公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