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年度-行政與管理-學生以愛校服務抵過

宜蘭縣立南澳中學學生改過銷過辦法 100.06.29校務會議通過

一、目的:基於教育愛心,鼓勵學生改過自新特訂定本計畫。

二、對象:凡受警告(含)以上懲處之學生。

三、實施要點:

(一)申請銷過輔導考核期限:(自處罰行為發生日起算)

1.警告:一個月以上未再觸犯校規,且行為表現良好者。

2.小過:二個月以上未再觸犯校規,且行為表現良好者。

3.大過:三個月以上未再觸犯校規,且行為表現良好者。

(二)輔導考核權責:

1.警告:完成兩小時愛校服務後由導師考核、生輔組長審核、並核定之。

2.小過:完成六小時愛校服務(其中含1-2小時心理輔導,依犯錯行為由輔導室實施)由導師、三位任課教師考核、生輔組長審核、學務處主任核定之。

3.大過:完成十二小時愛校服務(中含2-4小時心理輔導,依犯錯行為由輔導室實施)由導師、五位任課輔導教師、生輔組長考核、學務處主任審核、校長核定之。

(三)申請程序:

1.受懲同學於公佈日起算,凡達考核期限,即可向生活輔導組領取改過銷過申請表,經該班導師同意,依規定程序提出申請。

2.經導師同意後,始可從事各項愛校服務並登載時數。並於完成規定時數後,檢併銷過單及勞動服務折抵操行積分表,送生輔組審核,審核未過者不予辦理銷過。

3.經核定註銷之處分除公佈外,並於原始資料「訓育資料卡」加蓋「經核定銷過註銷懲罰記錄」。

4.每次申請以一過一案為原則,並依懲處行為發生日之先後按順序實施銷過(必須先消去最近所受之懲處,才能再辦理銷過)。

四、一般規定:學生凡有下列行為不得申請銷過。

(一)竊盜;蓄意破壞公物。

(二)考試舞弊。

(三)藐視師長。

(四)賭博。

(五)鬥毆。

(六)留校察看期間,再犯記小過以上處分者。

(七)其他嚴重破壞校譽者。

五、其他:

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若高中部學生犯有上述不得申請銷過之行為處分時,得於應屆畢業學期提出申請,並經由學生德性審查會議決議通過,始得銷過;國中部學生若犯有上述不得申請銷過之行為處分時,得於犯錯後次學期提出申請銷過,若於應屆畢業學期犯錯,則可於記過後立即提出申請。

六、本實施計畫陳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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