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立蘇澳國民中學災害防救緊急傷病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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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立蘇澳國民中學災害防救緊急傷病處理辦法

一、前言:

校園安全是教育工作者重要的課題,校園安全範圍甚廣包含身、心、靈三方面的學習情境與安全。當學生發生緊急傷病時,目擊者最有可能是老師、同學或其他人員,寶貴的挽救生命黃金時間只有四~六分鐘,當意外事件發生時,如平時未做充分的的準備,往往場面混亂失控而延誤救援時機,造成不可彌補的傷痛。校園緊急傷病處理應組成依各團隊來承擔,每位教職員工都有責任,從現場急救,照顧傷病學生、送醫方式、程序等問題都應是學校所應討論與重視的問題,並訂出一套方案﹐方才不會互相推諉或臨時慌亂危害師生生命安全。因此,訂定緊急傷病處理辦法,擬定學校緊急應變程序、工作執掌與分工,並進行實地演練加強師生的緊急應變能力,才能將傷害降至最低。

二、依據:

  1. 學校衛生法第十五條、學校衛生法施行細則
  2. 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

三、處理原則:

學校傷病處理僅止於簡易救護技術操作,不能提供口服藥或侵入性醫療行為,如遇到無法由簡易救護方式得到緩解或自行痊癒者,必須立刻與家長或監護人聯絡,將學生帶回自行照護或協助送到醫療院所急診處理,避免發生急救照護責任糾紛。

四、實施辦法:

(一)教師應隨時要求學生遵守校規及公共秩序,學生也應有守法的精神,共同營造一個安全的學習環境。

(二)隨時利用時間、或隨機教導學生安全注意事項,禁止學生在教室內、走廊、樓梯追逐、推拉等危險動作,並嚴禁攜帶危險物品到校以確保校園安全。

(三)班級導師或任課老師每天應隨時關心學生健康狀況、並適時給予適當處置。

(四)學生在校內若發現身體不適現象時,應隨時告知老師或健康中心,便學校及早做最適當的處理。

五、組織架構與運作模式


 

 

 

 

 

 

 

 

 

 

 

 

 

 

事件發生時
 

(一)重大傷病或傷患人數超過健康中心負荷量時應立即啟動緊急傷病處理小組,並依緊急傷病通報處理流程。

(二)學生發生意外傷害或急症時之緊急處理:

1.在上課中,應立即依急救原則處理後,由任課教師將患者送至健康中心,必要時,請護理人員到場急救。

2.非上課時間,由發現之教職員工或在場學生,依急救原則做現場處理,並應立即通報,或通知護理人員到場急救。

3.事故發生時,若遇護理人員不在,老師應掌握急救原則維護其生命徵象,依實際情況需要,予以緊急處理或立即就醫。

4.事故發生與處理過程,應做成書面資料,知會相關人員,並妥善保管與運用。

(三)學生緊急傷病,需緊急送醫之注意事項:

  1. 普通急症:級任先行通知家長,若家長可立即到校者,請家長陪同就醫。

    註:普通急症─係指無緊急危及生命之慮,但仍需送醫治療之個案。例如一般切割傷、暈眩、單純性骨折、發燒38℃以上…等。

  1. 重大傷病:應立即啟動緊急傷病處理小組,並由護理人員或現場急救員給予緊急救護處理後,立即通知119支援並護送就醫;級任老師負責聯絡家長到醫院及說明處理狀況。

    註:重大傷病─係指立即有危及生命之慮如呼吸停止、心臟病、墜樓、溺水..等及人數眾多之傷病如食物中毒、實驗室意外、火災、氣體中毒或其他如921等重大傷亡事件。

  2. 若家長不在或無法立即到校者,由級任導師、護理人員或其他指定代理人送醫處理並陪伴照顧,待家長到達後交由家長繼續照顧。

(四)緊急傷病護送就醫時之注意事項:

  1. 護送人員優先順序:

〈1〉普通急症:導師老師、學務人員或指派人員處理。

〈2〉重大傷病:由導師及護理人員或緊急救護人員陪同照護。

  1. 針對護送人員之職務,學校應指派代課或代理人代理該員職務。
  2. 學校護理人員代理人的優先順序為:衛生組長、生活教育組長、活動組長或學務主任指派人員代理。
  3. 護送交通工具:以救護車為優先,若以私人轎車接送需司機一人及護理人員(或其他人員)在旁照顧。

(五)緊急送醫經費:由行政事務處籌措經費備用,送醫經費的預支與歸還由經手人負責辦理,因特殊理由致該款無法收回歸還時,需檢具收據由有關單位會同解決。

六、本計畫呈校長核可後實施,其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