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教育綱領(核定本)

國家環境教育綱領
(核定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目錄
壹、理念……………………………………1
貳、政策目標………………………………1
參、推動策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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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境教育綱領
壹、理念
環境教育以「地球唯一、環境正義、世代福祉、永續發展」為理念,提昇全民環境素養,實踐負責任環境行為,創造跨世代福祉及資源循環利用之永續臺灣社會。
貳、政策目標
環境教育推動目標分為短期及長期目標。短期目標:促使各機關(構)、學校,在環境永續之原則下推動所屬業務;長期目標:加速環境教育普及化,培育國民瞭解環境倫理,增進保護環境之知識、技能、態度及價值觀,促使重視環境,採取各項環保行動,以達永續發展。
參、推動策略
各級政府機關應與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民間團體,共同推動環境教育。
一、法規建制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研修環境教育法相關配套法規。
二、組織人力
(一)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環境教育審議會、基金管理會;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置環境教育認證審查小組。
(二)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定環境教育負責單位或人員,負責制訂法規、行動方案、執行計畫及獎勵評鑑。
(三)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加強環境教育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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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單位人員培訓,以提升計畫執行能力。
(四)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動環境教育,其中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於法定期限內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五)各機關應積極召募、訓練、運用與管理環境教育志工。
三、品質與認證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環境教育機構、人員及設施場所之認證制度,並訂定獎勵、補助及評鑑之機制,提高執行品質;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上述認證制度,辦理環境教育機構、人員之認證。
(二)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其所屬或主管業務範圍之設施場所認證、評鑑、撤銷、廢止及管理事項。
(三)各機關應鼓勵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環境教育,以及環境教育機構辦理環境教育人員訓練或環境講習。
(四)各機關應整合規劃具有特色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及資源,依據順應自然、尊重生命之原則,優先運用閒置空間、建築物或輔導民間設置環境教育設施場所,並善加維護、利用、發展多主題性之戶外學習活動。
四、課程與資訊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以「地球唯一、環境正義、世代福祉、永續發展」為主軸之環境教育大綱,並研訂分級、分類學習內容。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環境教育資訊系統,提供環境教育認證、課程、教材及研究成果等資訊。
(三)各級主管機關應規劃適宜之環境講習課程及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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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督導所屬學校運用課程教學及校園空間,研訂環境學習課程或教材,並實施多元教學活動。
(五)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現有終身學習、文官培訓制度應與中央主管機關合作推動環境教育。
(六)各機關應加強環境教育相關學術研究,彙編環境教育之課程、教材及編製媒體影片與文宣,提供全民便捷資訊。
(七)各機關應主動發布環境教育資訊,並結合媒體宣導環境議題及環境教育,擴大全民參與。
(八)各機關應蒐集國際環境教育資訊,參與國際環境教育合作、交流及活動。
五、循序推動
(一)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參酌環境議題、永續發展訂定短、中、長程環境教育計畫,每年並完成所有員工、教師、學生每年至少四小時以上之環境教育。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環境教育個人電子終身學習護照,第一階段完成公部門及學校人員之學習護照;第二階段提供誘因鼓勵全民取得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
(三)教育部應鼓勵大專院校自主推動環境教育,於課程中納入環境教育。
(四)各機關應鼓勵全民、企業及各社群積極自主學習,改變行為,實現永續生活方式。
六、協調聯繫
(一)中央主管機關應邀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召開工作會議,積極推動環境教育。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教育部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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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加強環境教育及環境學習研究,並建立環境教育成效評量或指標。
(三)各機關應結合社區、民間團體、企業建立夥伴關係,透過社區營造、在職教育、生態旅遊等共同推動環境教育。
七、基金運用
(一)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立環境教育基金,提供穩定財源。
(二)各級主管機關應妥善管理及運用基金,辦理環境講習、人員訓練、宣導活動、教材、研究、國際合作及補助民間推動環境教育。
八、輔導獎勵
(一)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及輔助民間團體、企業辦理環境教育。
(二)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環境教育成效優良者,頒發環境教育獎項或提供獎勵措施,激勵全民參與。
九、違規講習
各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或自治條例經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罰鍰及停工、停業處分者,應施予環境講習。
十、考核評鑑
(一)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每年訂定環境教育計畫及完成成果申報。
(二)各級主管機關針對上述執行成果進行考核及評鑑,成效優良者予以獎勵,成效不佳者限期改善。
(三)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追蹤考核機制,定期檢討執行成果與做法,以實現環境教育整體推動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