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國民小學調整教師授課節數及導師費實施要點

執行補充說明

                                           100.10.06

1.國民中小學教職員課稅配套之「調整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部分,應配合學期制於101年2月1日起實施,為減少因行政作業及課務變動過大而影響學生學習權益,101年2月1日至7月31日因教師減課所遺課務,以由原教師以兼代課方式授課並依相關規定支領鐘點費方式辦理為原則。(有關101年1月份是否補助鐘點費乙節,將另函通知。)

2.本案之補助對象如下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之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國立大學(含實驗高中)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

3.有關調整授課節數之部分說明如下:

(1)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均減2節課,其範圍包含一般班級教師、分散式資源班教師、集中式資賦優異班教師及藝術才能班教師。

※      國中小集中式身心障礙班之導師-採雙導師制,不再減課。

※      國中集中式身心障礙班之教師如非擔任導師,則比照一般教師得以減2節課。

(2)    公私立國小導師再減2節課,其範圍包含一般班級導師、集中式資賦優異班導師及藝術才能班導師。

※      國小集中式身心障礙班之導師-採雙導師制,導師不再減課。

4.有關調增導師費部份:

(1)    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導師每月調增補助導師費新臺幣1,000元,其中包含一般班班級導師、集中式資賦優異班導師及藝術才能班導師。

(2)    集中式身心障礙班設雙導師,兩位導師每月均得以領導師費3,000元。故除補助第1位導師每月調增新臺幣1,000元,亦補助第2位導師每月新台幣3,000元。

5.課稅補助之減課經費是依公私立國中小教師人數乘以減課節數核算,減課範圍包括未兼行政之教師及兼任組長或主任之教師。

6.國小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應固定,並使專任教師不超過20節,導師不超過16節。各縣市如原有教師編制較優,應以所獲分配金額確實使國小導師減授4節、國中教師及國小非導師減授2節。

7.100學年為過渡期,基於學習及評量之連貫,民國101 年元月份各國中小之授課,延續第一學期之授課,第二學期之人力如在2月1日前覓得代理或兼課師資,則在第二學期更換。如因課程時數無法分割時,則由原任課教師授課至6月底;如因代理或兼課教師無法在二月以前覓得,則第二學期由校內適當人員兼授,下學年重新規劃。

8.基於補實人力無法在一年內到位,校外兼代人力不易完全滿足,教務及人事若在依法公開選聘後仍未覓得,基於學生利益研請校內教師兼代。教師如因年齡、身體因素確實未便兼代課,得由校內外其他教師代為教授所減課務。

9.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推動「教育部全國中小學教師員額系統」填列,並以公權力強力推動,力求供給與需求資訊透明。

 

最後修改日期: 2011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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