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洗餐具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業經該署於108年8月8日以環署廢字第1080056916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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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88日環署廢字第1080056916E號函辦理。

為持續推廣使用可重複清洗使用之餐具、自備環保餐具,減少用過即丟之一次用餐具,參考近年國際間免洗餐具管制趨勢、國內外海洋污染議題,及過去各界反映建議事項,擴大內食用餐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之限制使用對象。考量擴大對象之營業規模、經營型態不同,所造成之衝擊、影響層面較大,且目前部分地方主管機關已有推動經驗及技術可參考,爰新增規定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但位於其內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不在此限。另考量營業規模、經營型態及所在區域等實務情形,同時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視轄內情形提報實施日期,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發布實施,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1條授權訂定本公告,重點如下:

生效日期:由地方主管機關提報實施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後發布實施。

限制使用對象:百貨公司業、購物中心及量販店業(不包括位於其中之連鎖便利商店業及連鎖速食店)。

實施方式:限制使用對象於其提供餐飲之場所供消費者現場食用時,不得提供各類材質免洗餐具(包含杯、碗、盤、碟、餐盒、餐盒內盛裝食物之內盤、筷、湯匙、刀、叉及攪拌棒等),且不得以餐具套塑膠袋裝盛食物。

非限制使用範圍:不包括裝填食物後,以商品形式包裝,並陳列於貨架供選購者。

罰則: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規定處新臺幣1,200~6,000元。

附件如附檔

1080002122_14384042.pdf

108D1041945.pdf

108D1041944.pdf

108D104194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