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標準6-3提升健康中心功能

4-1澳花國民小學健康中心設施基準及設置量

宜蘭縣南澳鄉澳花國民小學健康中心設施基準及設置量

 

一、依據:

教育部為落實學校衛生法第六條第二項及其施行細則第四條規定,於97522台體()字第0970078481C號令訂定發布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

二、結合家庭與社區人力及資源,運用健康中心設施提供健康檢查與管理、緊急傷病處理、衛生諮詢、協助健康教學,並辦理健康促進活動。

三、依學生數訂定最低設備需求設置量,並依本校特性酌予補充,以符合實際需求。

四、健康中心設備由本校專業人員(護理師)負責妥善管理。

五、學校聘有校醫(或藥師)駐診時,依相關規定另行增加所需空間、器材及藥品等設施。

六、特殊疾病有緊急用藥之虞者,應依據醫師開立之診斷書及醫囑,由學生家長(監護人)主動提供藥品(含相關用品)備用。突發重大傷病者,應依緊急醫療救護相關法令為之。

七、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逐年編列預算,充實學校健康中心設備。

八、一般環境及內部設計:

(一)一般環境:

1.本校健康中心設於校園中心,地點適中、環境幽靜、採光及通風良好。為便於傷病師生使用及救護車、擔架、輪椅進出,特設於一樓,並設置無障礙空間。

2.本校健康中心為獨立空間,以因應處理緊急傷病時應有之清潔環境,及事後避免造成污染,並於施行健康檢查時確保個人隱私權之需求。

3.本校健康中心面積為一間普通教室大小,較教育部建議之63平方公尺小,但仍能滿足本校學生總數之所需。

4.本校學校健康中心鄰近廁所,因面積未達120平方公尺以上故未設置浴廁設備。

(二)內部設計:包括下列功能區域:

1.辦公區。

2.健康檢查及診療區(含傷病處理、口腔保健區、健康諮詢等功能)。

3.觀察區(設置1張觀察床)。(因空間受限,觀察區未依男女生分開設立獨立空間,但觀察床之間設有活動式簾幕可保護個人隱私)。

4.衛生宣導區(健康教育資料區)

5.洗滌區(設有洗手台及洗滌水槽)

6.儲藏區。

九、設備:本校各項設備設置數量依教育部各級學校健康中心設施基準而定,未符合標準者,日後依學校經費申請購置,以符合設置標準。

    101學年度添購設備器材如下:

項次

品名

數量

單位

備註

1

緊急救護箱

1

 

2

血壓計

1

 

3

不銹鋼換藥車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