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08/31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
1.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1681號令修 正公布「飲
用水管理條例」。
2. 中華民國95年8月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50061593號令修正
發布「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3. 中華民國95年7月7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0950052903號令修正
發布「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二、目的:
1.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
2.提昇學校飲用水品質。
3.維護學校師生健康。
三、設備管理與維護:
1.每個月飲水機底座槽清洗一次。
2.每三個月做一次飲用水樣品檢驗。
3.飲水機:固定濾心更換一次,每一個月保養一次。
4.以上維護均作成維護紀錄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四、水質管理:
1. 學校場所設置供教職員工暨學生飲用之飲用水設備,依規定定期檢驗水質狀況並公布之。
2. 飲用水水質狀況之檢驗測定,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採樣檢測,水質檢驗紀錄應保存二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3. 檢驗期程: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及總菌落數。
4. 檢驗數量:依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每次應執行抽驗台數之比例為八分之一。
五、經檢驗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立即採取下列措施:
1. 關閉進水水源,停止飲用。
2. 於飲用水設備明顯處懸掛告示警語。
3. 進行設備維修工作。
4. 自行定檢驗知悉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後三日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報水質檢驗數據。前項設備維修工作完成後,應再進水質複驗,其已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應檢具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證明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機關報請查驗,完成改善後,始得再供飲用。
六、預期效益:確保學校飲用水水源水質,維護學校師生健康。
七、經費來源:學校相關業務經費項下支應。
八、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張育晟 單位主管:張育晟 校長:吳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