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準四、健康教育課程及活動

2-1-1學校便器及洗手設備符合部頒標準

廁所部頒標準

1.廁所
(1)
教職員及男女學生廁所分開設置。

(2)
男女學生廁所宜視學生活動區域情況分區設置,配置地點應方便學生戶外活動時使

用。提供低年級學生使用者,應毗鄰教室設置。廁所配置總量應考量尖峰時段之使

用量,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數量,以每100 位學生男用小便器四至五個,大

便器二至三個,女用大便器七至八個為原則。各小便器之間宜設置搗擺。

(3)
廁所之相關尺度應依使用者身高而定。小便器前線高度,國小低年級約36 公分,

中、高年級約45 公分,國中約52 公分。大便器隔間淨寬至少100 公分以上,洗手

盆高度國小低年級約55 公分,中、高年級約65 公分,國中約72 公分。

(4)
男女廁所需配置工具間、洗臉盆、大鏡子、衛生紙架或盒、置物架、掛勾、清潔桶

等。馬桶儘量採用座式,儘量不要採用蹲式。

(5)女用廁所應考量女生生理期之處理,設置一間盥洗間,配妥沖洗設備。
(6)
採沖水式便器、自動或壓扣沖水小便器。

(7)
設置化糞池。

(8)
身心障礙者使用之廁所應依建築技術規則條文及相關特教法規之規定辦理。

(9)
應注意通風、採光、防滑、易於清潔與維護。